訊報涉誹謗開審 李江指保利達提控 目的要他收聲

2018-10-04

【本報訊】《訊報》總編輯李江撰寫關於海一居的評論,他和社長周仲屏,以及訊報報業有限公司均被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提控誹謗罪,昨午在初級法院開審,兩人否認控罪,案件將在十一月二十六日續審。李江認為,保利達對客觀的評論斷章取義,誣告是要時事評論員「收聲」,壓制新聞自由、言論自由。

李江在《訊報》專欄就海一居事件撰寫五十二篇評論,曾以標題指出,「發展商涉嫌詐騙跡象明顯」,並提及發展商多次修改建築圖則 (例如由二十五層改為五十層)。他也提出,一位思維正常,受過基本邏輯訓練之人都能推出結論:海一居事件是一宗巨額詐騙案,或者至少是一宗涉嫌巨額詐騙案。

承認撰寫評論前沒有查詢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代表陳細鈿回應控方輔助律師歐安利的提問時表示,建築圖則是按二零零六年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地合同編制興建十八幢四十七層樓宇,從未為了增加樓層或面積而修改。李江回覆律師提問時承認,撰寫評論前沒有就上述問題向工務局和保利達查詢。

強調不能以法律手段壓制新聞自由

李江也表示,對於海一居的評論內容基於新聞報道,以及議員向記者發表的言論,保利達亦沒有澄清。並提出,一篇評論出錯的話,可在往後的評論更正澄清,但是,對方不能採用法律手段扼殺新聞及言論自由。法官周艷平則對李江提出,不用每次回答都提新聞自由,只需回答撰寫評論前有否求證。

海一居的「預約合同」的第十條列明,由已完成上蓋工程的第一層住宅起計一千二百個工作晴天交樓 (工作晴天不包括星期天,假期及雨天)。李江在專欄表示,這是屬於向發展商傾斜的「霸王條款」。值得注意的是,直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保利達仍按這條款預售海一居的樓花。

檢察官譚綺君向陳細鈿提出,若按上述條款的一千二百個工作晴天計算,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工程准照到期前,都不能向後期預購樓花的業主交樓。從這角度看,外界認為保利達詐騙是不難想像的。陳細鈿辯解,參考其他個案,批地到期後可獲重新批給,故保利達當年相信,將可獲得政府批准繼續施工。

李江在專欄中提及,發展商遲遲交不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陳細鈿表示,政府以「擳牙膏」的方式多次提出問題,保利達需要提交五、六個環評報告來回覆,過程歷時逾三十個月。他指出,曾經轉換環境影響評估的公司,最後,由澳洲的公司完成。

檢察官問為保利達為何不即時交涉

檢察官也提出,保利達在二零一七年發現李江的評論越來越不符事實時,為何沒有立即交涉或採取行動?陳細鈿僅回應,保利達最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在審訊過程中,李江表示,自己和親友都沒有預購海一居樓花,他是為公共利益而撰寫評論,拋出想法讓公眾討論,並促請廉政公署和檢察院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