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逗證不屬「超齡子女」範圍

2010-02-25

【特訊】自二OO九年內地公安機關公佈《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下稱「《須知》」)以來,得到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歡迎和好評。但是,也有部分澳門居民向特區政府提出了在內地親屬來澳團聚的各種訴求,其中主要是要求特區政府追認前《臨時逗留證》持有人在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並發出證明書,使其內地子女可以列入「超齡子女」的範圍。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內地居民來澳定居屬中央人民政府的權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對解決超齡子女問題的原則及範圍作出清楚界定。「超齡子女」是指在當年申請與澳門的父母團聚時符合申請資格,但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過年齡上限而未獲批准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上述《須知》是據此制定的。對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政策措施,特區政府須遵照執行並予以配合。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當時規範《臨時逗留證》發出的第49/90/M號法令第4條第2款的規定,「臨時逗留證之持有人不被承認有居民資格」。另據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僅獲准逗留」的人士不屬在澳門居住,有關期間不計入通常居住時間內。因此,提出上述有關訴求的曾持有《臨時逗留證》的澳門居民的內地子女當年已不符合申請來澳定居條件,當年已不可以提出申請,所以他們不在上述《須知》所指「超齡子女」的範圍內。 特區政府認為,「超齡子女」的問題已得合理及完滿解決,任何不屬於《須知》所指「超齡子女」範圍的澳門居民在內地親屬,須根據現行內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申請來澳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