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重申沒有公投制度

2010-04-07

【香港中通社四月六日電】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六日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基本法》的規定。以政制發展的議題作所謂「五區公投」,並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中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港府回應六日的遊行集會時表示,《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制度,或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任何形成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 發言人指出,注意到香港市民普遍對所謂「五區公投」不表認同。最近社會上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更趨務實和理性,將有助促進社會良性互動和有利於香港取得進一步民主化。反之,所謂「五區公投」只會分化社會,對進一步推動香港政制向前發展,設置新障礙,無助社會達成共識。 發言人重申,要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修訂二零一二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要依照《基本法》的安排,爭取三方面的共識,即是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會認同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二零一二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式,是不會受到立法會補選的結果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