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諮會小組倡由評標協商改二次投標

2010-04-13

【本報訊】舊區重建法規中,將引入評標委員會有權與競投者舉行「協商會議」措施,有舊諮會小組對此抱有疑慮,雖條文原意是為爭取更優的條件,但擔心在欠缺透明下出現不規則情況,提議改作第二輪投標取代。 舊諮會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昨舉行本年第四次會議,續商討舊區重建的《甄選企業競投》行政法規,最後餘下第四至六章待下次再議。 小組討論焦點再次落在新的協商會議制度,召集人梁竟成會後透露,個別委員反對引入,認為無此必要,但大部份人普遍認為有此需要,認同爭取更好條件給業主等利害關係人的原意。不過,由於此舉過往甚為少見,大家都認為甚是敏感,擔心過程中會產生不規則的行為。 委員們尤為擔心的是,這閉門會議易招人誤會有不當情況,故在執行時需要有高透明度。況且協商與否是由評標委員會在每次開標中訂定,以什麼準則去決定亦應清晰透明。 小組為此另建議,可對投標中三至五份較為優越的標書,告知對方哪些競標條件較差,要求在不低於原先標書下再進行一輪暗標,若能以此舉代替,同樣可爭取更好條件。 此外,小組繼早前提出在評標委員會中引入經濟財政範疇部門代表外,有委員也提議加入社團代表、社會人士等,增加評委會的認受性。 他們又提議在「不中標的理由」中,加入低於兩標書的亦不中標,以免有「無得比較」的情況。還要求當局進一步清晰財力評審之要件。各項意見,有關方面將回去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