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批央儲開戶違立法法

2010-04-30

【特訊】議員區錦新批評政府以行政法規規範中央公積金開立個人帳戶,違反立法法規定,迴避立法會參與,導致嚴重擾民;同時在確定參與人居澳天數上,將舉證責任推向市民。區錦新書面質詢當局,要求法務領域官員承擔責任,並終止需市民自行聲明的做法。 區錦新指出中央儲蓄制度在本澳搞了個「大頭佛」出來,其關鍵原因有兩個,其一是一個涉及澳門大部份市民,且動用數十億公帑之大項目,竟違反了《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規定,僅以行政法規來規範,迴避了立法會的參與,導致嚴重擾民;其二,在居澳時間的確認問題上,將理應由政府承擔的舉證責任違反常理地推到市民身上,造成既擾民又徒增行政工作的壓力。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質疑一個耗費三十三億的德政卻搞得民怨沸騰,是否有官員需為此而負責?質詢內容如下: 書面質詢 「中央儲蓄制度臨時名單的公報,引來社會的廣泛批評,相關部門將特區政府一項耗費三十三億的德政搞得百孔千瘡,耗用如此龐大公帑的惠民措施竟引致極大民憤,也算是澳門官僚的一大能耐。 有關制度所弄出之風波源於這個涉及澳門大部份市民且動用數十億公帑之大項目竟僅以行政法規來規範,迴避了立法會的參與,令公眾在對官僚思路一無所知之下而措手不及。這是法務工作的嚴重失誤,也是有關制度執行上的失誤,相關官員應承擔責任。 此事導致崔特首亦要公開向受影響之長者「說聲對不起」。只是,特首表現是拈輕怕重,對社保基金這類個操作上的失誤,崔特首親口道歉,但對如濫輸外勞縱容黑工影響本地人生計的重大政策失誤、對公屋興建長期滯後無法實踐承諾導致對居民造成嚴重困擾的重大失誤,崔生卻未見道歉。顯然其道歉並未具誠意。在崔特首的示範下,社保基金主席照辦煮碗,也口說道歉,但拒絕改正,繼續要實行擾民措施,仍要居民自行舉證證明自己在二OO九年在澳門居滿一八三天,這種死不認錯也拒絕糾正的做法,既擾民又擾官,實在難符依法施政和施政為民的理念。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根據《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已規範了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關係,行政法規除了規範政府之內部運作可以獨立行政法規出現外,行政法規只應在法律規範前提下作補充性的規範。可是,此中央儲蓄制度,作為雙層社保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涉及澳門大部份市民,且動用數十億公帑之大項目,竟僅以行政法規來規範,迴避了立法會的參與,導致出現嚴重擾民的種種問題,法務領域的官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二、社保基金主席口說道歉,但拒絕改正,繼續要實行擾民措施,仍要居民自行舉證,這種死不認錯也拒絕糾正的做法,實令人瞠目結舌。作為一項為市民提供養老保障的制度,凡年滿廿二歲之澳門居民都能開立戶口。對澳門居民,政府應推定其為以澳門作為常居地,本不應有一八三日之限制。即使設有一八三日之限制,亦應由政府舉證,證明有關居民在二OO九年在澳門沒有足夠居住天數,而不應要居民自行舉證證明自己住滿一八三日。這是常理。現在須居民承擔自行舉證的責任,到底是法規出錯抑或執行上的理解錯誤? 三、要求居民自行舉證居滿一八三日,雖然已簡化至僅遞交由本人簽署之聲明書,但這種自行聲明仍是無意義的擾民之舉。而且接受大量的聲明書,亦增添了行政上之困難,屬既愚人又愚己之做法,行政當局能否立即終止有關措施,由當局透過完整的出入境記錄(若二OO九年沒有出入境記錄即可向上追溯以確認其長期居澳還是離澳不返)來確定其居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