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524號
2010年05月24日
星期一
在囚人士盼完善假釋制度
2010-05-24
我們是澳門路環監獄全體在囚人士,曾因觸犯了本澳法律而被覊押獄中。首先,我們要向曾經被我們傷害過的和未被傷害過的社會各界人士,真誠地說一聲:「對不起」!其次,我們也想借貴報一角,坦露一下我們的心聲,及表達一個多年來一直未曾得到解決的訴求,那就是:我們全體在囚人及其家人,渴盼政府能夠頒佈一套清晰、透明、完善的假釋制度。 法律是神聖而莊嚴的,而賦予法律的責任,是打擊犯罪、治病救人。曾經因觸犯法律而身陷獄中的我們,在監獄各部門的教誨下,在政府的幫助下,努力改進、重新做人,最終要回歸社會。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着我們的,是看不到一個清晰、透明、完善的假釋制度。同為特別行政區的香港,在判決之時就已確定了假釋之日,服刑期間不違規或不重新犯罪則不需要加監。而大陸現在也有了明確的假釋制度,並一直實行積分減刑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鼓勵、促使罪犯努力改進、重新造人。十分慶幸,我們澳門監獄的服刑環璄,食、住條件良好,並配備電視、報紙,開設製衣、工藝、水電、汽車等工房,政府更聘請教師到監獄開展各個科目的教學。我們堅信,政府所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讓我們好好改造、自我增值,學有一技之長,為將來重返社會做好準備。可惜,真正到了我們的假釋期,能夠獲得批准的卻寥寥無幾。如果說我們在服刑期間違規或重新犯罪而未能獲得假釋,我們無話可說。而大多數人未能批准假釋的理由卻讓我們感到茫然及無所適從,主要有以下兩點: 理由一:「案情嚴重」 曾經犯法的我們,因案情嚴重已經得到了法律的嚴懲,並因此失去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自由。慘痛的代價不僅是自己身陷囹圄,還有家人朋友的無限惦念。如果說案情嚴重就沒有假釋,那麼就應該在法律上訂明判多少年以上的重刑犯假釋不適用。但法律並不是這樣寫的,而是容許所有囚犯都適用於這套假釋的制度。法律 不是兒戲,既然給了我們申請假釋的權利,是否應該着我們服刑期間的表現來決定批准與否,而不是掉過頭來,再以「案情嚴重」為理由否決我們的假釋?有人說:「人生最大的悲痛,莫過於失去自由。」如果不是身處其境,很難體會那種切膚之痛。有誰知道,監倉的木板床上,浸過多少我們悔恨的淚水?又有誰知道,多少次的午夜夢迴,揮之不去的,全都是父母盼 子歸的哀怨的眼神?每一次的探親,是親人那諄諄的教誨和溫暖的笑容,激勵我們積極進取,永不放棄。我們期盼着,期盼着,終於盼到了假釋期的到來,卻被一句「案情嚴重」而剝奪了家人團聚的機會,盼到的竟是一場鏡花水月,這種壓力與打擊,何其巨大? 理由二:「不適宜重返社會」 的確,我們是曾經對這個社會造成過危害,正因如此,我們被關押在監獄,接受政府的再教育。而政府也出動許多資源,來幫助我們學習、自我增值,為的就是不讓我們被這個社會所淘汰。在此期間,與我們直接接觸的就是獄警和社工。我們的改變與進步,他們是最清楚的。然而獄方的意見或報告,卻好像常常被忽略,反而是幾乎從未在獄中接觸過我們的檢察官或法官,只輕輕一句認為我們「不適宜重返社會」便否決我們的假釋。是不是由於我們 曾經的過失,就被這個社會所遺棄?當所有的努力付諸流水,當滿懷的希望化為泡影,誰能體會被無情傷害的自尊?誰又能撫慰白髮蒼蒼的父母那望眼欲穿的心情?假釋被否決,家人傷心,我們灰心,大多數人甚至放棄了上述的權利,因為他們怕這種「不服從裁決」的行為,會影響下一年的假釋申請,只能將傷痛和淚水,咽到肚裡。 在同一片藍天下,一道高牆將我們化為特殊的人群,在這特殊的空間,我們忍受淒風苦雨,洗心革面。自古有云:「浪子回頭金不換。」曾經身陷迷途的我們,如今是真的真的懺悔了。我們努力學習,我們努力工作,我們努力學好一技之長,為的就是能夠早一日回到親人身邊,好好補償多年來對他們的虧欠。我們仰望藍天,發出心底的吶喊:「我們要做迷途知返的浪子,不要做遭人唾棄的垃圾!」然而,無論我們在獄中表現如何良好,誰都無法預料假釋能否批准。假釋對我們來講,就如手中拿著一張等待開獎的彩票,不知幸運會不會降臨到自己頭上。假釋期臨近,我們同家人都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 在社會體制高度文明的澳門,在倡導「自由、民主」的今天,我們作為弱勢群體,只想請政府少少地考慮一下我們應有的權益。為此,我們也曾不斷地申訴過,但皆如石沉大海。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我們苦於訴求無門,只能希望透過這個平台,道出我們的辛酸及訴求:我們乞求社會各界包容我們的過去,接納我們的將來;我們懇請檢際院,法院相信我們改過的心,而不是戴着有色眼鏡將我們「一碗水看到底」;我們期盼政府能夠正視我們的存在,出台一套清晰、透明、完善的假釋制度,為我們的改造和重返社會樹立一個明確的方向,而我們也定當用一顆感恩的心,來回報社會! 澳門監獄全體在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