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524號
2010年05月24日
星期一
「著數」不可貪
2010-05-24
阿駿約了舊同事天華茶敍,從坐下一刻開始,天華就不停地講電話,好像有甚麼要緊的事情。 看到天華這樣子,阿駿關切地問:「誰要你幫忙呀?這麼急。」 天華解釋:「有個供應商,想我購入他的一批平價貨。本來我們做採購的,能夠幫公司買到物超所值的東西是好的,但後來我發現那批貨的來源好像有問題,由於擔心貨品的質量,所以我最後還是婉拒他了。」 「貨品質量的問題,的確可大可小,我還記得以前公司對這方面有很嚴格的規定,你拒絶他是很正確的做法。」阿駿認同。 「你有所不知…」說到這裏,天華突然壓低聲線說:「對方還說,如果我願意幫忙,可以額外給我佣金作回報,算是『一家便宜兩家着』。其實整個採購工作只由我一個人負責,要賺取「著數」,瞞騙公司勉強收貨也不難,但這樣做好像違反了公司的規矩,我不想出賣公司,惟有一直推搪他。」 「天華,這些「著數」不好賺呀!」阿駿認真地說:「你也知道《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現在私營機構的賄賂行為已受到法律規管。我上週參加了公司與廉政公署合辦的座談會,對照你的情況,我擔心如果你真的接受了那個供應商的利益而簽收了那批貨,很有可能觸犯有關受賄的規定呢!」 阿駿繼續解釋:「根據廉署人員介紹,任何替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如僱員、受託人等,索取、接受或答應接受不該收受的利益,作為其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即不按規矩辦事的回報,就有機會觸犯了新法中的受賄的規定。最高可被判一年徒刑或科罰金。」 聽了阿駿的解釋,天華慶幸自己沒有為了一些「著數」而違反了公司的規矩,否則因此而觸犯法例,就實在不值得了。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