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收禮

2010-06-21

這天中午,某福利機構職員華仔剛午膳回來,同事莉莉拿着一盒朱古力走到他面前,道:「華仔,剛剛有個會員送來一盒朱古力給我,你說我收了會不會有問題!」 「他為甚麼要送朱古力給妳?」華仔笑道:「禮下於人,必有所求,難道……有特別原因嗎?」 「其實只是小事一樁!我們機構最近開辦了一個暑假期間的外遊活動,每位會員只限兩個報名名額,但他想多報一位,而剛好有一位會員有事退出,他知道後就來拜託我幫忙了。」莉莉解釋道。 華仔拿起朱古力一看:「不過早前機構負責人定下了報名規矩,如有多出名額須以抽籤方式決定。不過,我想這盒朱古力頂多一百幾十元,根本不值甚麼錢,哪算是『收買』妳呢?如果他給妳一封一千元『大利是』,那才算是『利益』哩。」 莉莉道:「對呀!究竟法律到底有沒有規定收受利益的限額呢?我們又不是公務員,無需遵守公職法律,一百幾十元算什麼利益,我看應該是沒有問題吧!」 坐在旁邊的同事美玲聽罷兩人的對話後連連搖頭說:「你們這樣想就不對了。早前香港就有這樣一個案件:有一女子獲分配一個公屋低層單位後,寫信答謝一直跟進其申請的房屋署人員,並隨信附上一百元「生果錢」,藉此希望能獲調遷至較高層及較新的單位,這名女子便因而以行賄罪名被判囚。如果同類型案件發生在澳門,市民行賄公務員當然屬於違法,但就算發生在私人機構,只要向僱員或受託人提供利益,作為其違背工作上義務的回報,無論金額多少,一樣可能會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行賄受賄的規定。」 事實上,雖然單純收禮未必會構成受賄,但為免員工跌入「糖衣陷阱」,僱主應該訂定一套處理機制或指引,讓員工清楚知道收到禮物或利益後應該怎樣做。僱主甚至可以定下一個限額,用以界定甚麼可以收,甚麼不可以收,又或者收了之後是否要上報,交由公司決定等,這樣的話員工便有例可循,僱主也可藉此建立和推廣公司的誠信管理文化。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