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文消息

2010-06-28

「天地情—王無邪作品展」藝術分享會反應熱烈 由民政總署主辦的「天地情──王無邪作品展」已於五月三十日圓滿舉行,為配合此次展覽,主辦單位特別邀請王無邪先生於五月二十九日來澳舉辦一場藝術分享會,分享他的藝術創作生涯及作畫心得,讓參加者更深入地了解王老師的藝術世界。 分享會於當日下午三時在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一樓一號演講廳舉行,王老師藉著他較早期的作品,講述在中西文化差異的背景下,作為藝術家應如何取得定位,在東西方文化交流的大時代中,又應怎樣尋求自身的創作立場;此外,還講述了作為一個畫家,如何去表達中國的天人合一和天地之間的各種情懷,以及如何運用不同的繪畫手法演繹紙、筆和墨之間的聯繫。會上每位參加者非常留心講者的介紹,氣氛良好。 王老師更即場作了簡單的作畫示範以及設有提問環節,現場反應熱烈,參與者十分踴躍地提出關於創作的問題,積極的互動效果令分享會取得圓滿成功。  

「消費者委員會消息」 消費者委員會在全澳二十二個零售點收集了十個較普遍的罐頭食品零售價格。與上月比較,近一百八十個罐頭食品零售價格數據中,零售價格上漲的有六個,下跌的就有兩個。 在消委會六月二十一日新公佈的罐頭食品零售價格調查中反映,罐頭這類副食品的零售價格仍見穩定,與五月份比較,近一百八十個罐頭食品零售價格數據中,有六個罐頭食品的零售價格上升了,升幅由百份之十二至不足百份之二不等,降價的有兩個罐頭食品,降幅在百份之十以下。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多利用該會的格價資料,從而減省比較各類物品的市場價格之時間及成本,該會會繼續收集各類民生必需品的市場價格,並適時發佈以供消費者參考。 六月份的「罐頭食品價格調查表」已上載於消委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供消費者查閱及比較。 消委會查詢電話:八九八八九三一五。  

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昨日出版的第廿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七十八/二零一零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現簡介相關規定。 宗旨及範圍: 該規章訂定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規範。規章定出遞交研究生獎學金申請的期限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而有關申請文件須遞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凡於申請日已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均可申請;但為學習或進修研究生課程所需的語言培訓課程,則不獲發獎學金。 申請及結果公佈: 申請者在申請獎學金時須遞交已填妥的專用表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個人履歷;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高等課程各科所獲分數的成績表;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桯簡介;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及註冊的證明文件;兩名學術界或專業界資深人士的推薦信;申請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者還須提交一份研究計劃。另外,為評審申請的需要,委員會可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文件或作補充說明。至於申請過程中的各項費用由申請者承擔。獲發獎學金的結果名單於申請截止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除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張貼告示形式公佈外,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公佈。 申請的評審: 申請者未按規章的規定遞交申請所需的全部文件,不能參加甄選。委員會根據申請者擬修讀課程的意義,以及申請者的履歷甄選發放獎學金。有關甄選的評審將考慮申請者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尤其是:高等教育學歷及成績;研究課題對澳門社會的利益;申請者所發表的研究成果,特別是與其修讀課程的研究範疇有關的成果。委員會有權在必需時就申請者的評審徵詢專家的意見。 發放及續期: 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每年的獎學金名額和金額。獎金學每年分三期發放,每期為三個月。獎學金的發放並非每年進行,但根據本規章規定的獎學金續期發放除外。根據規定,獎學金可延續發放,直至課程最短期限結束為止,但該期間不得超過三年。獎學金的續期須於每年九月申請。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獎學金獲得者可獲延續發放獎學金:所修讀課程已獲發放該項獎學金,課程最短期限超過一個學年或兩個學期;提交於新學年修讀有關課程的證明文件;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申請者還須成績合格,平均分不少於十三分(二十分制)或六十五分(一百分制);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的申請者則須提交年度學習報告,並須附同有關導師對其已開展的研究表示稱許及贊同其下一個階段的研究計劃的意見。申請獎學金續期還應填寫專用表格並連同上述法定的有關文件及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一併遞交。 獲得者的義務: 如獲得獎學金,獲得者有一定的義務,包括:在澳門開立活期銀行賬戶;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收取獎學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通訊地址有變,須通知委員會;未經委員會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須於完成碩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後的六個月內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紙本,以及資訊或電子的載體形式向委員會遞交有關論文;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已訂定的博士學位課程研究計劃的課題。 撤銷及罰則: 如不遵守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出現如下的情況時,已發放的獎學金會被撤銷:(一)未經委員會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二)須於完成碩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後的六個月內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紙本,以及資訊或電子的載體形式向委員會遞交有關論文;(三)遞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提供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的事實。倘被證實存在上述所指的任何情況,委員會可隨時決定撤銷獎學金,且不妨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獎學金倘被撒銷,有關獎學金獲得者須即時歸還所有收取的款項,最後,該規章還定出,按一般法律規定,可對委員會的決議提起司法上訴。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