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高院求做好群體、敏感、信訪案件調解
2010-06-28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七日電】(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指出,要下大力氣做好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信訪案件等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 《若干意見》指出,要下大力氣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事關民生和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破產案件;民間債務、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案情複雜、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法律有一定困難的案件;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敏感性案件;當事人情緒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審案件、信訪案件。 《若干意見》指出,進一步強化立案調解工作。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在立案後應當及時調解;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敏感性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在立案後也要盡可能調解。對當事人拒絕調解的,無法及時與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取得聯繫的,或者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及時移送審理。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統一指導、規範全國法院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