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706號
2010年07月06日
星期二
延長供水批給合同將生效 政府增監管力度
2010-07-06
【特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十一月簽署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下稱《延長供水批給合同》)將於本年七月八日生效。《延長供水批給合同》加強了政府在供水服務中的主導性並增加了節水政策的因素,將更有利於本澳未來供水事務和節水工作的發展。
引入評核罰則加強監管力度 《延長供水批給合同》將供水合同延長二十年至二O三O年七月七日,生效後政府會主導新增的中期評核制度,並可引入第三方評核,進一步增強政府在供水服務中的監管力度。評核範圍包括供水服務質素、用戶滿意度、管網漏損率、違約情況等因素。最終的評核結果將作為政府決定是否延續餘下十年批給合同的依據。《延長供水批給合同》亦增加了相應的罰則,水公司如未能切實履行批給合同內的規定,將會受到處罰。罰款金額亦大幅調升到現時的二至十三倍。
政府直接買原水,水公司服務更公正透明 按照《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的規定,特區政府將直接向內地購買原水,供水公司則須向政府繳付「水資源費」,促使政府日後能直接與內地供水部門就供水事務作出溝通及協調,尤其是鹹潮期間的水量調度工作。為長遠保障本澳的供水服務質素及安全,《延長供水批給合同》中亦規定水公司在供水服務中必須配合本澳的水資源規劃管理政策。
取消最低收費鼓勵節水 《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生效後,最低用水收費同步取消,體現了政府積極回應公眾的訴求,亦有助進一步鼓勵自來水用戶珍惜節約水資源,避免造成浪費。未來,特區政府將繼續從不同層面及途徑完善本澳水資源管理及供水服務質素,以保障全澳市民的權益。 現有收費維持不變,收費結構更?合理 為配合《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的生效,特區政府今日公佈了供水公共服務費用及收費表,而現行的接駁費、水錶租金、使用費及擔保金均維持不變甚至略有下降。例如,未來的「水管接駁費」將由現時以每三米水管的計算方式基礎調低至以每條水管之首一米計算,對於接駁三米以下水管的用戶而言,收費降幅最高達百分之二十五。 另外,根據《延長供水批給合同》,「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上限」及「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的費用」也納入規範範圍,從而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