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710號
2010年07月10日
星期六
政府將研究修訂條例 公務員超時工作
2010-07-10
【本報訊】政府承認一些公務人員往往需要超時工作,甚至超出時數上限,因此需要對有關條例作出研究及修訂。 議員高天賜就一些公務員例如司機被迫在沒有任何金錢補價的情況下超時工作,質詢政府何時才會停止這種剝削行為,會否增聘工作人員或司機,源頭上解決問題。 對此,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應時表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上級可因工作的不正常累積或急需進行特別工作而決定允許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每周的休息日或補充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輪值工作制度下的值班時間以外提供超時工作。在不致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不便的前提下,公務人員在提供超時工作後,可選擇附加報酬或補假方式。 他說,顧及到公務人員需要有適當的休息時間,《通則》亦規定,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上限為每月五十二小時,每年三百小時。 他承認,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經濟、社會及政治等急速發展,無論是日常事務,還是需要緊急處理的工作均不斷增加,同時,市民對公共部門的要求也日漸提高。在既有人力資源的情況下,使公共部門往往會要求公務人員超時工作,甚至因公共利益令超時工作超出時數上限。 朱偉幹表示,對超出法定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的情況,特區政府一般會透過補假予以補償。儘管如此,特區政府也注意到,若超出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的情況長期持續,不僅影響公務人員的正常作息時間,也可能反映出部門未能做好工作安排及人力資源管理。 他說,針對有關問題,去年頒布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就規範了,領導及主管人員為在公共部門及實體擔任管理、協調及監控作的人員,有責任對工作的發展作出評估,並需要因應實際情況調配人員或增聘人員。同時,為避免因增聘人員而使特區政府的規模不斷擴大,以及為進一步完善公務人員的整體管理,特區政府現正逐步加強公務人管理的中央統籌機制,從而使公務人員的管理更為制度化、規範化、透明化及人性化。 他表示,特區政府將平衡公共利益、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及公務人員的權利,檢討有關超時工作時數的限制,並審視實際需要研究有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