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僱員供款門檻 擴至18歲居民

2010-07-2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開第十八次會議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擴大了加入任意性供款制門檻至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減居澳年期至一年,以及增加欺騙僱員供款最高要負三年刑責等。他們爭取於下週完成修訂文本,趕在今個會期前通過,明年元旦實施。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及社保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馮炳權列席會議,向議員就社保的任意性供款制條件、僱主無供款之刑責、新舊制補扣供款(此見另稿)及多項津貼等多個方面,交代政府最終意向並作討論。會後三常會主席鄭志強向記者作總結會議內容。

外地謀生養澳家亦可加入社保 據介紹,原法案文本建議任意性供款受益人申請條件,是年滿廿二齡的永久性居民,政府接納委會意見,擴大對象至「成年的澳門居民」,即年滿十八歲的永久及非永久性居民。申請者前兩年須每年在澳一百八十三日記錄亦調整,減至只須一年,但一百八十三日不變,當局強調此還是有存在必要,且是大家較接受的程度。 考慮到一百八十三日會有許多實際問題要解決,政府增加了兩條「例外」條款:一是若當事人在外地工作但負擔在本澳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也視為達一百八十三日之要件;二是行政長官可基於人道或其他一些可接納理由,在聽取社保基金意見後,可例外接納。鄭指出,因此條件還造成其他不公平情況,故法案多開一道門給行政長官作特別允許。

僱主扣款不供即屬違法 過去僱主沒為僱員供款而無須負責之問題一直為人詬病。新法規定,凡僱主扣除了款項,即使其無上繳予社保基金,當局亦視有關員工有供款;同時,為增加阻嚇力,僱主扣了供款但於三個月合理的法定期限內無交,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三年徒刑。有關方面期望以此兩項措施進一步保障僱員權益。 委會一直對原只給僱員因無法工作致沒收入的疾病津貼存有分歧,因為在非僱員如家庭主婦並無收入就無保障,有認為需另加條款。政府現採納公平原則,將津貼範圍至所有供款受益人,不論是僱員或任意性供款受益人都可申請,當局相信有足夠的財政能力去負擔。津貼分兩種,住院的每日七十元,一年最多為一百八十天,非住院的每天五十五元,一年最多三十天。

千元出生結婚津貼續保留 原本在法案取消的出生津貼和結婚津貼,政府方面稱在聽取各方意見後,改為繼續存續有關措施,各為一千元的津貼金額等相關規定不作任何改變。 實位公務員若要參加新社保制度任意性供款,當局考慮制度公平性後,決定不再負擔其三分之二比例的僱主供款,改為全數由當事人支付。 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政府在完善法案過程中合作得非常之好,現時法案他們的討論基本完成,若修訂等工作進展順利,預計委員會有機會爭取在八月四日前簽發法案意見書,並有信心在今個會期休會前交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另外,考慮到立法時間及社保基金準備工作,該法生效時間由原來公布後一百二十天,建議改為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