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扣社保供款減半至十五年

2010-07-24

【本報訊】主要回應雙無老人訴求的新《社保制度》補扣供款措施,政府決定放寬適用新制的補供款年期,由原來三十年減至十五年,按四十五元計即最多少供一半至八千一百,供完即可每月領半份養老金。 昨於立法會第三常設會議中,列席的政府代表提出,原法案規定補扣供款申請者,須補供三十年款項,現將其縮減至十五年,即有關措施放寬,讓申請者少計年數及少供金額。

一萬六改供八千一 按此規定,補扣供款者的供款年數與所得養老金比例掛勾,申請時按其前十五年居澳達條件而決定其供款金額年數及最終養老金領取多少。若有人申請時,他在之前十五年中,每年都有在澳達一百八十三天,則補供款年數為十五,以每月供款四十五元計,即要補交八千一百元,完成後每月可領最多即養老金一半,現一千七百元計就是八百七十五元。如有人提申請的前十五年中,有三年不夠每年在澳一百八十三天規定,其補供款年數則為十二年,就要補交六千四百八十元,完成後每月可領養老金亦按比例下調兩成,為七百元。

困難人士可邊領養老金邊補供款 對於補扣有困難者,可申請最多分期十二月繳付。若仍有困難者,社保基金會可作特殊考慮,由於現時養老金定高於供款額,可讓其邊收養老金、邊供款,但規定養老金須先用作供款,餘下才可自用。據介紹,此舉主要是照顧一些真是無儲蓄去供而又不納入制度的孤寡老人。 現時補扣供款適用三十五歲以上人士,並分為新舊制兩類上述屬從未加入現行社保制度的。另一類為曾參與舊制但因不同理由斷供者,其補扣仍按舊制年期計,即供款年以五年減曾供款年數計算,完成後並可取得全份養老金。所有補扣供款申請須在法例生效後一年之內提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有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