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保障做官的要比保障市民大?

2010-07-29

有不堪的政府,就有不堪的官員,有不堪的官員就有不堪的法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終開腔,回應傳媒批評公職人員法援制度法案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指現行「出版法」已充分保障新聞自由,「公職法援」不會損害這保障云。 公務員可以執行公務而名譽權受損為由,動用公帑提出訴訟,最大危害之處就是製造寒蟬效應,叫人收聲!因執行公務而認為名譽受損,可以包括媒體及社會人士的批評,官員可理解批評(無論惡意及善意的),都對自己的名聲不好,那末,政府官員就算倒行逆施,市民與媒體都不可加以鞭撻,因為官員在「倒行逆施」時都是在執行公務啊! 倒是陳麗敏夠坦白,她承認公務員制度要比一般私人機構都優厚,該「助官告民」法案屬其中一個公務員保障的制度,社會沒有可能享受公務員所有同等的福利! 陳麗敏的坦白誠然可敬,但她竟不知道,現代民主自由國家地區的法律是限制政府(官員)多過限制市民,保障百姓權利多過保障政府(官員)的道理,在官員動用公帑維護名譽權提訴時,強弱之勢已十分明顯,公平與否亦清楚不過,況且澳門的《刑法典》已有明文保障名譽受損的人士,對誹謗之罪有處分,官爺可循民事申訴途徑索償,為何要再優惠當官的無償提訴,為什麼官民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 聖人有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強化公務員名譽保障,實有礙「弔民伐罪」!                        東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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