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802號
2010年08月02日
星期一
有口難言 心謗腹非
2010-08-02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上周首次召集公務員團體,討論公務員司法援助法案,會後的記者會變成了「挺陳大會」,各公務員團體代表爭相表態支持法案,更有代表保證不會出現官員濫用司法訴訟情況,代表們的強辯能力令記者大開眼界,卻也暴露彼等無知、自私心態。 前任特首何厚鏵有經典名句:「最好著燈有錢收!」同樣道理,「公職法援」那會有公務員反對,最好除生養死葬外,為官俸祿,子孫永享,包保所有公務員都會舉腳贊成!故問題的癥結在於「合理」兩字! 倒是現任立法會議員、亦是公職人員協會理事會主席的高天賜站出來說公道話,他謂在卅年的公職生涯中,了解前線公務人員確需要法援保障,但若涉及公罪或半公罪訴訟,可通過檢察院協助處理;即使涉及民事可通過政府部門設立的福利會基金等其他方式應付,故根本毋需為個別可以解決的個案立法,更遑論將範圍擴大到主要官員。 不錯,前線公務人員,尤以司警、警察及獄警在執行職務時,(在現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已對司法警察局人員和獄警賦予司法援助),較有機會遇上司法訴訟,但多只涉及公罪或半公罪訴訟,而該法案把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提起司法程序的司法援助延伸至所有公務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的人員。同時,行政長官又可批准公務人員在因與執行公共職務有關的事實而以原訴人身份向第三人提起訴訟可獲法援,那問題就大了。 現時司警人員及獄警在執行職務時而引致的訴訟可獲法援,主要是為支援面對被提起訴訟的公務員,把該司法援助延伸至所有公務人員,並由被起訴擴至提起訴訟也可以,即讓公務員變相獲公帑控告市民,由被動的援助變成也可主動出擊的武器,高官更可以執行公務而名譽受損為由,動用公帑主動告民,這是懸在人們頭上的一把刀,要害處圖製造寒蟬效應,以消滅噪音,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就算立法原意不是這樣,客觀效果就是如此。 不從政治陰謀角度來看問題,退一步由利益層面來說,用公帑為私罪(誹謗及侮辱都屬私罪,法例實施後,所有涉及公務員的誹謗及侮辱,可能就成為半公罪,就如「辱警」罪般)興訟,零成本保官聲,又是否特區官場「食阿公」文化,繼辦公室設酒吧、廁所裝冷氣、出外進修變闔家度假等貪心浪費公帑行徑之延續? 世有狗官,當然也有刁民,刁民容或會錯罵侮辱好官,既是好官又豈可動輒與之計較,自由法治地區的官員要有政治胸襟,不怕批評,甚致謾罵(若是恐嚇及報復性質犯罪行為則已屬刑事,警方及檢察院會直接處理提訴,根本無需受侵害人自行延聘律師追究,也就不存在需要法援問題。),毋需透過法律加強官員名譽的保護,本澳已有一條其他地方少見俗稱「辱警」的罪罰,將來又或增多條自提起訴的「辱官」罪,真夠貽笑國際!敬告特區政府好應懸崖勒馬,勿戕害特區的言論自由,難道要人有口難言,只能「心謗腹非 」,才算和諧社會?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