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問最低工資立法拖到何時

2010-08-06

【特訊】一名年僅四十三歲的男性市民,四肢健全,思路清晰,正當盛年,也是家庭經濟支柱。近年因處處外勞和黑工,導致長期無法有一穩定工作,被逼在某公司當物業管理員,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月薪為澳門幣三千三百元,時薪為十點五元,是政府外判清潔保安服務的時薪(廿一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一個生活指數高昂的城市,這樣的待遇固然可恥,而迴避依法制訂最低工資以致造成這種縱容殘酷剝削、製造在職貧窮的特區政府同樣可恥。早在一九九八年訂立的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規定本澳須訂立最低工資。 只是,有關法律制訂超過十二年,最低工資一直未有制訂,也不知拖延到那時那日。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書面質詢「是否訂立最低工資的問題,在鄰埠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但在澳門,是否該訂立最低工資問題根本就不成問題。因為早在一九九八年訂立的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在法律第七條規定政府為達致就業相關目標須採取措施,其中c項「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可見,澳門應該討論的不是要不要訂立最低工資的問題,而是應該怎樣訂最低工資的問題及政府是否守法去制訂最低工資的問題。 只是,《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法律制訂超過十二年,特區成立已十年,最低工資一直未有制訂,除了外勞透過合約有最低工資、政府的清潔保安外判服務的執行人員有最低工資外,實際上未見有何措施逐步邁向這一目標。 特區政府亦從來不敢否定該訂立最低工資,官員只是說:「制訂最低工資是特區政府很明確的方向,只是目前條件尚不成熟」。條件是否具備可能重要,問題是甚麼條件才算成熟卻被刻意迴避。政府不依法制訂最低工資,會帶來甚麼後果? 一名市民向本人訴說,他今年四十三歲,四肢健全,思路清晰。此人四十三歲正當盛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他在某公司當物業管理員,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月薪為澳門幣三千三百元,時薪為十點五元,是政府外判清潔保安服務的時薪廿一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一個生活指數高昂的城市,這樣的待遇固然可恥,而政府迴避法律規定拖延制訂最低工資實質縱容這種殘酷剝削的行為同樣可恥。 前任教宗若望保祿於一九八一年所頒佈的《工作通諭》中所論及的,工作者獲得合理工資是一項重要的權利,而所謂合理薪酬就是指「可以讓一家人保持安定、生活無憂」的薪酬。也許,教宗的通諭對非教徒來說並無約束力,但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因為中國是簽約國,所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亦延伸至澳門特區,澳門應「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對工資方面除了要確保同工同酬不受歧視之外,更重要的是確保工資應能「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盟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很明顯,當出現在職貧窮的情況,工資應「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盟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就根本不能落實。問題在於勞動者的薪酬由於沒有法律的保障,而出現薪酬過低現象,令工作者即使有工作仍陷於極度貧困之中,難保其本人及家屬之溫飽。而際此貧富懸殊日益拉大、階級矛盾日趨尖銳的今天,無論從人道角度或是從鞏固政權統治的角度,本澳制訂最低工資實在已刻不容緩。政府為掩飾在社會中出現在職貧窮的矛盾,訂定了低薪補貼制度,結果是流弊叢生。因為有了低薪補貼的制度,令部份無良雇主隨意壓低工資,以至出現時薪十元的充滿醜惡的現實,這都是政府縱容所致。而官員反而以此種莫明其妙的低薪補貼而沾沾自喜,認為低薪補貼可取代最低工資的定立,實令人啼笑皆非。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1.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在法律中訂明須制訂最低工資,只是十二年過去了,政府罔顧法律規定。政府是否就不須守法? 2.特區官員口頭只是說:「制訂最低工資是特區政府很明確的方向,只是目前條件尚不成熟」。問題是甚麼時候才條件成熟?要怎樣的條件才算成熟?這句話是零七年被議員質問時說的,當年澳門經濟本是一片興旺。零八年遇上金融海嘯,又創造了一個時機未成熟的藉口。從零七至今轉眼又三年了,按照政府的研判,澳門已逐步走出金融海嘯的陰霾,是否應立即為制訂最低工資立法? 3.有官員認為實行低薪補貼可緩訂最低工資,卻漠視部份無良雇主藉低薪補貼隨意壓低工資,以至出現時薪十元甚至以下之醜惡現實,實如把頭塞在沙中之鴕鳥。政府既認為制訂最低工資是「特區政府很明確的方向」,那麼特區建立十年來,除了搞出稀奇古怪、流弊叢生的低薪補貼外,究竟還做過那些研究?」結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