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810號
2010年08月10日
星期二
虛以委蛇欲息風波 公職法援僅刪侵害「名譽」
2010-08-10
【本報訊】《因執行公共職務司法援助》法案如何修訂昨揭曉,政府決定改一改,撤掉具爭議之一的第四條第二款中「名譽」二字,即官不可用公帑告民誹謗侮辱,欲平息風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強調,是平衡充份保障公務人員及聽取社會意見後作出有關改動。
刪名譽以釋民慮 陳麗敏昨見記者時重申,法案原意是「好善意」的,是回應公職人員長期以來訴求,但在過程中感到公眾對「名譽」有好大的反響,亦認同其「好抽象」,什麼程度才算?「係米鬧你兩句就算係誹謗呢」,都難以界定。而且,當局經公開說明後仍未能平息外界疑慮,故她們在充份開放地聽取各方意見、逆地而處感受市民想法後,行政會再經審慎考慮和討論,認為需刪除此項,以釋除公眾之憂慮。 陳麗敏解釋,政府是希望在法制中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因市民和傳媒等擔心條文過份保障公務員,故將「名譽」抽起;另一方面,公職人員在執法時充份得到司法保障,使其積極依法辦事,好令社會和諧進步。 誹謗侮辱將不獲公帑法援 有關修改是:若法案通過實施後,公職人員不可以被誹謗或侮辱作理由,向政府申請法案所指之司法援助。陳麗敏相信,這應可令普羅大眾放心,並補充當局會與委員會就相關條文繼續溝通,務求完善法案。 社會還對法案提出許多意見,陳稱「我們非常關注坦白講」,特別去瞭解大家所提出之尤新聞和言論自由方面憂慮,擔心官員濫用公帑告民以壓制批評聲音,她們對此完全理解。並指訂定法案時已考量了濫用問題,強調已有機制防止被濫用,只要當事被證實濫用除會有革職的紀律處分,亦需負包括刑事等連帶責任。
不法援公職人員不合理公道 被問及其他部份會否調整,以免加深官民的矛盾與不平等?陳麗敏並沒有直接回應,只舉警務人員為例,指現行司法保障並無對其因執行公職而身心受創去提請民事索償方面有支援,這實是不合理和不公道的,故政府是應該用公帑助其打官司。她又說,若獲援助的當事人勝訴並取得對方賠償,當中如訴訟費等須先還給政府,餘下的才能自用。 此外,陳司又在入正題前向特意記者就上週六出席一活動時「無嘢講」之舉「say sorry」,稱因可能工作人員傳達其訊息不太清楚所致。她解釋原意是場合不方便,及想在委員會一次過交代,對造成不便表「唔好意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會昨就舉行細則性會議討論公職法援法,陳率相關官員列席,介紹新修訂的法案。除歐安利外,各委員都有出席,參與的還有陳偉智和黃顯輝。閉門會議進行兩句半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