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訴警總濫權

2010-08-11

【本報訊】一名居民投訴警察總局濫用調查權,令其基本權利不斷被踐踏。然而,司法警察局昨午回應,指該名居民的指控無理,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所致。 昨日中午,一名賴姓居民向行政長官遞信。他表示,二OO六年九月,在珠海一間酒樓見到一名澳門男子鬧事,公安警員到場後,賴主動提出到派出所,陳述目睹的情況,協助製作筆錄。賴稱:「此舉既得到酒樓經理的感謝,也得到公安警員的嘉許。事實表明,此事件已經由中國公安當局在事發現場調查,據確知,案件早已歸檔封存了。」 事隔九個月後,二OO七年六月,由於接到報案,本澳司法警察局就上述事件傳訊賴先生,警員向他表示,該局從內地取得他的筆錄,只想詢問他有沒有任何補充。二OO八年中,檢察院傳召賴接受問話,之後他獲告知取消該約見,直至現在,再未有接受檢察院的問話。 賴先生認為,「澳門管治當局,並無中國當局授予的公權力去推翻珠海當局的查案結論,並在澳門再另行處理。」他曾要求警察總局查閱卷宗,追究是誰下令把珠海市的檔案文件弄到手,立即撤回已經送往檢察院的案卷,並銷毀明顯侵犯他的隱私權的全部檔案。賴先生希望行政長官辦公室協助解決問題,還他公道。

司警指事主缺乏基本法常識 司法警察局昨午發出新聞稿指,二OO六年九月,一名本澳居民向該局報案,指於同月在珠海被兩名不知名的澳門男女毆打,要求立案調查。該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及所規定的義務,對檢舉人的檢舉進行立案偵查。 司法警察局根據檢舉人所提供的資料,按該局和內地公安機關一向的合作機制,要求珠海市公安機關提供案情、涉案人等資料。根據案情,毆鬥雙方互有指控,該局之後已將移送的文件併入有關卷宗內;同時根據本澳法醫鑑定報告書,診斷檢舉人身體完整性有普通傷害。故此該局尋找涉案人協助調查,並對涉嫌人進行訊問及製作筆錄,其後亦進行連串的偵查工作。 由於案件的偵查期限受檢察院監督,故該局於二OO八年五月在製作偵查總結報告後已將案卷送交檢察院,該案至今仍在檢察院。該局指,有關賴姓居民作出此無理指控,是因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所致。該局重申:「不存在該名賴姓居民所指控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