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社保制度

2010-08-12

【本報訊】《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昨獲細則性通過,政府雖保留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但將申請加入社保制度前須每年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年期,由兩年減為一年,又將在外地就讀、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等訂定不在澳門的合理情況,議員質疑相關條文有違《基本法》對居民權利的損害。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回應,有關條文並非對合資格人士進行出入境限制,不構成對合資格人士與《基本法》條文有違情況。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邀請社會保障基金會主席馮炳權回應《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的提問。該法案由原來的六十二條修改至八十一條,主要修改包括確定了制訂社保制度的目的和基礎性原則,旨在為澳門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及確立了保障強制性和任意性制度兩種制度,將任意性制度的受益人年齡從二十二歲降至十八歲,將永久性居民擴至居民, 實位公務員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任意性制度,一旦加入,有關供款由該實位公務員負責全份供款,疾病津貼擴展至所有社保受益人,還保留了出生津貼、結婚津貼,以及增加扣起僱員供款而又不在規定期限內交予社保基金作供款的僱主,最高可被判刑期三年。 政府仍保留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但將申請加入社保制度前須每年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年期,由兩年減為一年,又將在外地就讀、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負擔澳門家人的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訂定不在澳門的合理情況,容許行政長官基於人道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豁免最少逗留期的要件審查,此外,修改了舉證方式,只須申請人出聲明。而補扣供款計算年期亦由三十年降為十五年,透過上述修改,提高條文彈性。議員高天賜提出,政府只將在內地訂定不在澳門的合理情況,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居住的六十五歲合資格人士不公平,而且,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與《基本法》賦予居民出入境自由權利有所抵觸,認為相關條文有違《基本法》,是獨裁的法律,而且存在地域上的歧視。區錦新則認為,實施一百八十三日規定,似乎限制了居民出入境自由,是對合資格受益人的懲罰。議員提出,由行政長官酌情基於人道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豁免最少逗留期的要件審查條文尺度過寬,若被濫用相關規定會變得形同虛設。 法務局法律顧問表示,實施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規定並非該條文獨有,社工局部份經濟援助中同樣有實施規定,在外國,對一些福利受益人同樣有相同規定,並非澳門獨有或該法律獨創。他稱,該制度是一項新的社會福利,《基本法》賦予居民享受福利的權利,同時賦予立法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法律,故引入了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規定。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補充,有關條文並非對合資格人士進行出入境限制,只是不能滿足該條件人士不能享用相應福利,不構成對合資格人士與《基本法》條文有違情況,亦不是對合資格受益人作出懲罰。一百八十三日的制定指標,是將一年三百六十五日除半取其整數,以及參考外國相關規定而制定。 而對為何政府只將內地視作合資格的地區,他們二人解釋,本澳不少居民由內地移居澳門,退休後返回內地生活屬合理,希望條文的引入可確保受益人與澳門保持一定聯繫。有居住內地,但每日由內地到澳門上班或上學人士憂慮,不在澳門居住會影響受益人資格,馮炳權表示,一旦入境已被視作在澳居留一日,只要符合每年最少留澳一百八十三日規定,已符合資格。 社會保障基金資金來源每年主要由政府注資。按照政府提供的參考表,若現時所有情況不變(即供款和發放金額不變),二0三九年會出現赤字,為負九十七億六千多萬元。議員關注到,條文中沒有規範政府對社保基金資金來源承擔部份,憂慮未來隨著產業多元化,博彩稅減少,基金來源會減少和不穩定,令社保基金出現赤字。議員又關注,政府所提供的未來三十年運作估算精確度存猜疑,希望政府未雨綢繆。吳國昌促請政府能在財政儲備中撥入一定比例作日後社會基金資金來源儲備,以免出現社保基金來源短缺情況。 馮炳權表示,未來供款人供款比例將會有所調整。在法例通過後,將設立專門的破產墊支欠薪基金取代現時設於社保內的破產墊支欠薪基金,完善財政狀況。 議員關翠杏在表決聲明中提出,希望政府能完善資產管理和監察,以及提供定期財務估算,增加透明度,讓公眾監察。梁安琪希望,能盡快推出央積金,完善居民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