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草擬法案 保障航班乘客

2010-08-18

【本報訊】若航機因種種原因而未能如期起飛,乘客可以享有甚麼基本權利?航空公司又有甚麼義務?民航局用兩年時間制定新法規,加強保障乘客在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情況下的權益,希望進一步提高航空業服務的質素。若航空公司不遵守法規,未能提供即時及適當協助,將被科處法定處罰。 民航局完成《空運旅客在被拒絕登機、航班取消或延誤時的基本權利》行政法規草案,現進入諮詢階段。該法規訂明在乘客被拒絕登機、航班取消或延誤的情況下,乘客可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延誤時間超過八小時並導致乘客逗留過夜,乘客可獲得酒店住宿安排、機場與酒店之間的交通安排、兩次免費使用電子通訊服務。 另外,航機如降落在其他機場(備用機場),航空公司應承擔乘客由備用機場轉往原目的地機場的費用。新的行政法規適用於所有由本澳機場出發的航班,以及在本澳註冊的航空公司從外地機場飛返本澳的航班。若航空公司不遵守行政法規所指定的必要義務,將被科處法定處罰。  

諮詢業界意見 民航局昨午舉行諮詢會,聽取航空業界及旅遊業界等人士的意見。對於要立法規管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情況,須為乘客提供酒店住宿,亞洲航空機場營運經理吳德雙表示,在節假日時段,澳門酒店房間數量已經不足,如果遇上班機取消、延誤等,根本沒辦法為乘客提供酒店房間。 吳德雙認為,從法律角度,航空公司難以遵守新的法規。他擔心立法規管後,會引起不少法律訴訟,航空公司也一定會敗訴。若某航空公司多次面對訴訟,公眾也可能對公司產生負面印象。另外,他希望民航局進一步修改法規,令內容更清晰,業界將向民航局反映意見,相信該局會作出適當的修訂。 復興航空澳門分公司總經理林衍威在諮詢會中表示,在沒有房間提供的情況下,他們往往跟乘客和解,直接給乘客八百元現金,乘客可能會前往娛樂場消費而不選擇入住酒店,因此,只要乘客接受不同方式的安排,便可解決問題。但立法後如須按條文規定提供酒店房間,可能產生更多爭議。 有與會者擔心,行政法規將令航空公司打消在澳門機場升降的計劃。民航局局長陳穎雄指出,以往,發生乘客被拒登機、航班取消及延誤的情況,乘客與航空公司都出現爭拗,行政法規訂定保障乘客權益的最低標準後,可吸引更多旅客使用本澳機場,航空公司也會相應增加往來本澳的航線,新法規實有助提高航空企業的服務質素及競爭力。 陳穎雄重申,新法規可保障乘客及航空公司雙方。他又表示,民航局在二OO八年開始草擬法規,已參考歐美等地的相關法例。在未來一個月收集業界的意見後,該局會進行研究及修改,訂出更清晰的規範,提高法規的可操性,預計法規可在明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