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830號
2010年08月30日
星期一
超過120平方米的商舖裝修須入則
2010-08-30
商舖、寫字樓及工業單位等非家居裝修的行政手續由去年起作出簡化,但相關規定與家居簡單裝修有所不同,非家居裝修簡化手續後仍須填寫《非家居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通知》專用表格,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報,但這項申請服務僅適用於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之單位裝修。
商舖簡裝只須申報 非家居簡單裝修申報適用於一般裝修、維修、改動單位間隔或更改地面層單位門面外牆等工程,申報人只須填寫申報表及附上查屋紙、勞工保險等文件便可,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收妥文件後可在五個工作天內完成手續,申報人亦無需支付行政費用。申報表具指引性,若工程項目沒有載於表格內,申請人則須按規定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工程計劃。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局方會以手機短訊或電話通知申報人,領取回覆文件。申報人將局方蓋印的表格張貼在工程地點當眼處,即可展開工程。即使簡化裝修工程行政手續,但政府的監察力度不受影響,所有裝修工程及單位間格必須遵守《都市建築總章程》等法例的規定。
以下裝修必須入則 然而,非家居簡單裝修申報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1)單位實用面積超過120平方米、兩個或以上獨立單位打通後的面積超過120平方米;(2)改變單位用途、加大面積或更改樓宇結構;(3)更換地面層單位以外的外牆飾面或外牆保養及維修工程;(4)裝修工程影響單位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作;(5)須申領行政准照的場所。上述情況均須遞交工程計劃,在獲發准照及批准動工後才可施工。 另一種情況須值得注意,但凡商舖單位是屬於被評定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已評定為受保護的建築群和地點內,倘要進行門面或外牆的裝修工程,無論單位的實用面積多少,均須遞交更改工程計劃,經文化和工務等部門的審批後,才可以進行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