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澄清報道

2010-09-01

【特訊】就昨日本澳傳媒報道吳姓市民為兒子被綁架一事所作之報道,其中提到特區司法機關將該案列為「簡單之失蹤人口案」,以及工作是「零效率」。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疑與誤解,對其中的這一部分需要予以澄清。 上述該案檢察院開立了有關綁架案的刑事卷宗,而不是分類?「簡單之失蹤人口案」。另外,此案今年五月本澳警方又作出新的偵查階段,目前案件並非處於歸檔狀況。 檢察院作為刑事檢控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對收到警方偵破後移送的刑事案件,或者對有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確認犯罪事實和證據後,依法作出刑事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