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法規 今展諮詢

2010-09-10

【本報訊】特區政府去年十二月完成《都市建築總規章》行政篇諮詢工作後,按收集所得意見將相關規章分拆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並由今日起至十月九日展開一個月諮詢。新諮詢文本中,准照部分中加入專業人士分工制度,工程需由相應專業人士簽署聲明書,提升建築物質量。同時容許工程准照和動工准照同一時間申請,減省二十至三十日的申請時間。就市民關注的非法工程(僭建物)部份,繼續沿用分級和定額罰款措施,並優先處理新個案或對大廈結構等構成危害的個案,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表示,政府將會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僭建物問題。又澄清,政府定出優先處理個案類型,不是鼓勵市民在法例通過前僭建,而是考慮到公眾安全出發,希望市民能主動清拆僭建物,配合政府政策。 《都市建築總規章》行政篇去年諮詢期間,共收到九百項意見,主要集中專業人士、審批、非法工程等。經深入分析相關意見後,工務局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並作第二輪諮詢,祈望相關修定能更符合社會要求。 昨午,工務局舉行了新聞發佈會,由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准照處代處長區炳堅、監察處處長梁俊佳介紹諮詢文本內容。

工程准照動工准照可同時申請 文本主要就工程審批、監察、失修樓宇、非法工程等作更好規範。其中工程審批作出了簡化,容許工程准照和動工准照同一時間申請,減省二十至三十日的申請時間,住宅、非住宅用途且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和分層建築物的樓宇內共同部份,只需預先通知工務局,無需審批可進行簡單裝修及維修工程。又引入了專業分工制度,建築計劃、消防、供電、空調和通風、燃氣等,需由相應的專業人士簽署聲明書,工程方可獲審批,且定期遞交工程月報和施工紀錄,確保質量。

加設建築物保修期 文本中,加設建築物保修期,主體結機工程保修期由原來五年延長至十年,備防水要求的工期保修期為五年,特別新增供電、供排水、中央易燃氣體供應、設備安裝系統需提供五年保修期。已建建築物或其獨立單位所有人需在建築物使用准照發出起八年及每隔五年對建築物進行保養及維修。又鼓勵便民維修,對於沒有或仍未選出管理機關的大廈,倘有意維修樓宇共同部門的小業主未能取其餘小業主的同意,經在報章刊登公告和大廈入口張貼公告後三十日內,若沒有人提出反對則視為同意維修。 就市民最關注的非法建築物和僭建物部份,將其分級和作出相應定額罰款,花架、簷篷、拆陽台外牆等一般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金五千元、七千元和八千元;花籠、安裝十平方米以上的頂篷等嚴重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金一萬元及二萬元;拆毀主要結構構件、開挖山體工程、建造以鋼筋混凝土或大型鋼結構組成的建築物等非常嚴重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十萬元或二十萬元。為鼓勵業主自行清拆,減省行政開支,如違法者在限期內清拆,相應罰金可按其犯的情況作豁減或減輕。為增加新買家對物業僭建狀況的知情權,若違法人在限期內不清拆僭建物,工務局會將相關資料送交民事登記局,在查屋紙內列明該單位有非法工程及類型。如遇極端狀況,有強烈跡象顯示建築物或獨立單位內正違法進行對建築結構造成或將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壞工程,且違法人不配合調查,工務局可向刑事起訴官申請入屋令,禁止非法工程的開展。

僭建工程沒有尾班車 在去年諮詢文本中,已引入了對僭建物定期罰款制度,當時政府又指出,將優先處理對大廈結構或公共衛生等構成危害的個案,令市民誤解政府對僭建物的處理手法以新例案新法、舊例案舊法方法處理,引來社會趕搭尾班車的錯誤理解,希望趕緊在法例生效前完成非法工程,以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和清拆的責任。陳榮喜澄清,自一九八五年起,有法律規範非法工程,市民趕搭尾班車的理解是錯誤的,不管已有僭建物或法律生效後建成的僭建物,均是違法,違法者均需自行清拆。糾正市民的誤解。

鼓勵市民自行清拆 由於坊間太多僭建物,幾乎家家戶戶有花籠,陳榮喜表示,若以法律一刀切解決所有僭建物和非法工程是不切實際的,故此,先對新增個案、對樓宇結構安全、供排水和其他設施構成影響,和僭建物本身存在安全問題的個案列為優先個案,優先處理和解決。又提醒,若市民對現有非法工程翻新或更換,將被視為新個案,希望市民不要對僭建物的存在誤解,鼓勵市民自行清拆。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並由今日起至十月九日展開一個月諮詢,建築業和市民可向工務局反映意見,期間工務局將舉辦多場諮詢會。當局整理意見後,料年底可將該兩修定文本送交法務局進入下一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