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認需完善示威法

2010-09-18

【本報訊】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昨日在「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他認為,要從根本上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五一」遊行引發的警民衝突,有必要對《集會及示威權法》所規定的司法審查機制作出適當的完善性立法。 趙國強指出,警方等部門有時以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為由,或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或以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為由,對遊行、集會、示威等政治權利作出限制。究竟限制是否恰當,究竟應由誰來評判?他認為,在法治社會,只能由法院作出評判,履行司法審查職責。 按照現行《集會及示威權法》,擬舉行集會或示威的居民應在舉行前三至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民署管委會主席。(若具有政治或勞工性質的集會或示威,預告的最低日期減為二個工作日。) 如集會或示威因違反法律而不容許舉行,民署管委會主席至遲在集會或示威開始時的四十八小時前通知發起人。(若具有政治或勞工性質的集會或示威,則是二十四小時。) 另外,警方至遲在集會或示威開始時的二十四小時前,可透過書面通知,更改原定的遊行或列隊路線等。對當局的不容許或限制,集會或示威發起人可在獲知該等決定作出之日起八天內,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相關部門在遭傳喚後四十八小時內答辯,終審法院則在隨後五天內作出判決。 趙國強認為,在告知、通知及上訴的時間銜接上有不足之處,降低展開司法審查的可行性。他建議立法者修訂法例,對告知、通知、上訴程序,在時間上作出調整,以保證司法審查機制從啟動到結束,有一個最起碼的運作時間。此外,在立法上也應該將涉及基本政治權利的行政訴訟作為緊急行政訴訟程序處理。他又指出,當遊行或示威發起人對警方等部門的決定感到不滿,覺得不恰當、不合理,而法律又賦予居民要求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解決時,若發起人不使用這項上訴權,就應當服從行政機關的要求,這不是專制,而是法治。    澳門學者同盟昨日主辦「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期望從學術角度進行探討,為本澳的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提出可參考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來自北京、上海、廣東省及本澳,分四場會議,發表十八篇論文,每場會議在學者發言後設自由討論時間,觀眾與發言學者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