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927號
2010年09月27日
星期一
修法提升處理殘危樓宇效率
2010-09-27
作為私人物業的擁有者,小業主有責任定期維修和保養樓宇,確保樓宇保持良好使用狀態,避免因日久失修危及途人安全。然而,有部分小業主仍輕視維修的責任和義務,更甚者阻礙檢查危樓的工作,因此,諮詢中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建議當樓宇處於殘危或危及公共安全時,業主或使用者有責任和義務讓檢查人員進內檢查,否則可構成違令罪,此外亦建議擴大失修樓宇的工程費用範圍。
阻檢查構成違令罪 諮詢文本提出,當發現失修樓宇處於殘危或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時,為解除對公眾的危險,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先檢查樓宇,隨後著令樓宇業主、使用者或管理機構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維修保養或拆卸工程,而相關人士必須配合政府檢查人員進入建築物共同部分或單位內執行檢查工作,若拒絕檢查人員進入將有可能構成違令罪。 倘若樓宇業主不理政府的維修或清拆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基於公眾安全會先執行臨時安全措施、支撐或鞏固等工作,業主除承擔相關費用外,亦會被處以罰款。事實上,當樓宇處於殘危或剝落的狀況,政府會緊急進行臨時的安全措施或支撐工作,確保樓宇沒有即時危險,並會邀請專業機構監測樓宇的狀態,最後才進行方案的設計及正式展開工程。
擴大收取工程費用範圍 以往,在政府完成工程後只會向業主追收維修或拆卸 的工程費用,為讓小業主認識到維修樓宇的責任及公帑的合理利用,諮詢文本建議除上述維修或拆卸費用外,也應向業主收取包括臨時安全措施、支撐、鞏固、監測及設計方案等費用。相關業主必須於指定期限內繳交費用,否則期限過後仍沒繳交,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將個案轉交相關部門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強制徵收。此外,以公示推定同意方式,亦可提高小業主維修樓宇的積極性。 政府在諮詢文本中指出多項修改建議,目的為提高業主維修樓宇的意識,鼓勵業主主動維修,延長樓宇的壽命,減少危樓的出現。市民如欲了解諮詢文本的詳細內容,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www.dssopt.gov.mo.下載整份諮詢文本,並可於10月9日前提出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