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927號
2010年09月27日
星期一
工程准照和動工手續二合為一
2010-09-27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諮詢文本中有關工程准照和工程監督部分,不僅明確了申請工程准照須提交的文件,亦進一步簡化遞交工程計劃的程序,將申請工程准照和動工手續二合為一,進一步縮短流程,回應建築業界訴求。 一般而言,現時申請人所遞交建築計劃中的文件和資料齊全,且有關計劃符合現行建築條例的規定,整個申請程序可在六個環節完成。依次是建築計劃草案(即草則)、工程計劃(正則)、工程准照、動工、驗收和物業登記用證明書。為回應業界的訴求,簡化工程准照的申請程序,諮詢文本取消了動工的申請,當獲發工程准照後15天內申請人即可動工,預計整個申請程序會縮短20至30天。 政府簡化申請手續及審批流程,但對工程的監察力度並沒有改變,當中明確要求承建公司定期遞交工程月報和施工記錄資料,以說明工程的最新進度,具體資料包括:一、載有各工程項目的進度狀況的工程記錄簿副本;二、周邊建築物、基建設施狀況的報告;三、材料測試統計表及分析報告;四、機電設備/系統、燃氣系統、供電系統、消防系統、供排水系統的測試資料及其分析報告;五、建築工程所建部份的測量資料(樓層的座標、高程等)及分析報告;六、施工安全狀況、尤其包括工作環境及安全設施的報告。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