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公務員多項津貼討論

2010-10-20

【特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法案,法案修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的制度,並調整其金額,以完善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及簡化相關的行政手續。 在年資獎金方面,法案建議由目前每份澳門幣一百九十元增至澳門幣五百元。法案並建議取消現行最多收取七份年資獎金的限制,使實際在職或處於賦予收取薪俸權利的法定狀況的屬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人的公務人員,凡服務每滿五年,均有權收取一份年資獎金。 在家庭津貼方面,法案建議由目前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每月澳門幣一百七十元,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每月澳門幣二百二十元,一律增至澳門幣四百元。法案並建議十八歲至二十四歲的卑親屬的津貼的發放視乎是否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 在學;2) 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此外,亦免除了公務人員為維持發放該津貼須每年辦理的行政手續,然而須在不再具備收取的條件後十五日內向相關部門作出通知,如不通知屬嚴重違紀行為。 在房屋津貼方面,法案建議由目前向合乎資格的公務人員發放澳門幣一千元的房屋津貼,改為向所有公務人員每月支付澳門幣一千五百元,但居住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任何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者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者除外。同時,免除要求公務人員“應在澳門居住”的規定,以及取消散位人員須於實際及連續服務超過六個月方可獲發津貼的規定,自開始職務翌月起即獲發津貼。另外,免除公務人員為維持發放津貼而須每年辦理的行政手續。 此外,法案亦建議發放法案所規範的報酬的應遵行政程序,得以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並且法案建議廢止所有與法案相抵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