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私隱資料 美法院准呈費作證

2010-11-05

以後大家將照片和資料放上facebook可要小心後患無窮。美國紐約州地方法院裁決,上載至facebook之類社交網站的照片、信息等材料,即使被用戶列為不作公開,但在必要時都可以作為呈堂證據。 紐約薩福克縣(suffolk county)法院主理一宗意外受傷索償案時,批准辯方取用原訟人上載於facebook與myspace的私人材料,理由是:私隱設定會令原訟人隱瞞相關證據。該案原訟人羅馬諾(kathleen romano)聲稱,二OO三年她在一間大學工作期間,因steelcase公司的辦工室椅子製作「不完善」,令她滑離座椅跌倒,造成「嚴重永久傷患」(包括椎間盤突出,雖接受了數次脊椎手術,惟頸背仍難活動)。她表示,七年來無法工作,大部分時間要在家臥床,失去了健全享受人生的能力,故控告椅子製造商和批發商,索償至少二十萬美元(一百五十六萬港元)醫療費。不過,辯方懷疑事主實況與聲稱不符,因從她上載到facebook的照片顯示,「她在自家門前微笑站著」,甚至「似乎去了一趟佛羅里達州度假」,故要求批准「全面取用原訟人現時和過去的facebook和myspace記錄或資料」,用作研判其傷患情況。 裁決引用一九八六年的「電子通訊法」支持與訟一方,指myspace常提醒用戶,其檔案屬「公開論壇」,而facebook也提醒其用戶,其所載內容的風險自負,所以原訟人建立社交網站帳戶時,便意味同意了「會與人分享個人資料的事實,儘管有私隱設定」,「因為原訟人知道其資料可能會被公開,所以如今不能聲稱,她有預期擁有私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