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有價?

2010-11-22

過兩個星期就是各大幼稚園招生的日子,很多家長正密鑼緊鼓地為子女準備申請入學的事情,希望可以讓其入讀心儀的學校,但每間學校學位有限,所以競爭非常激烈。 「黃主任,如果我的兒子能到你的幼稚園就讀,那就太好了,希望主任你高抬貴手。大家都知道,你的幼稚園很難考進,就算是連夜排隊,也不定有位置。小紅包一封,收下吧,是我的一點心意。」朱太太把黃主任拉到一旁低聲說。 黃主任趕緊回答:「朱太太,這樣做怎麼可以,我們學校有一套招生規定,家長不能靠人情,拉關係而把學生送到我們學校就讀,更何況你還給我紅包!」 「這個我也明白,收紅包、收禮物好像做得太明顯了。我記得你妹妹不是剛大學畢業回來,準備找工作嗎?我知道我先生公司正招聘人才,不如我跟我先生說一聲,介紹你妹妹進去吧!這樣,我幫了你,你也安排一個學額給我,互相幫助,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朱太太向黃主任遊說着。 「朱太太,你這樣說就不對了,早前學校邀請了廉署人員為我們舉辦了一場《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講座,當中有提到關於「利益」的問題,原來包括了「財產性利益」及「非財產性利益」兩類。「財產性利益」是指金錢、財物、飲食或旅行招待等;而「非財產性利益」係指不可以用金錢量化的,例如:工作職位、學額等。所以黃太太你剛才提到的,也算是利益的一種。」黃主任義正詞嚴地回覆。 「朱太太,我如果因此安排學位給你,這除了對其他循正途考試的學生不公平外,我亦違反了我工作上的守則。其實你的兒子表現也不錯,你也不用太擔心的。」黃主任續說。 朱太太:「黃主任,對不起,我明白了。」 黃主任的決定顯示出作為一個盡忠職守員工,致力維護本身及機構名聲的重要性。廉署提醒市民,任何替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如僱員、受託人等,索取、接受或答應接受不該收受的利益,就算其屬於非財產性,而換取自己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就有機會觸犯了《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的受賄的規定了。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