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因執行公務的司法援助

2010-12-29

日前出版的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三/二零一零號法律,規定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並自公佈翌月的首日(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法律規範給予澳門特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者,在因執行公共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被起訴的訴訟程序中的司法援助。司法援助的形式包括:一、豁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二、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包括有關律師的服務費、開支及負擔。 然而屬下列情況,司法援助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澳門特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澳門特區負擔的款項,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或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故意犯罪而被判罪;又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 申請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形式的司法援助,應在首次參與有關訴訟程序前提出。申請須提交專用表格,並附同具備給予司法援助的前提的必需證明。 另外,今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澳門特區主要官員通則》、《澳門特區主要官員守則》,以及《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之規定。 現簡介第二四/二零一零號行政法規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通則規定主要官員應:依法宣誓;嚴格遵守及執行《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嚴格遵守及執行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澳門特區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主要官員是指: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及審計長、以及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不影響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主要官員應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和監督;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推介和落實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政府政策;完成行政長官授權處理的事項;領導、監督或指導下屬部門或實體良好執行有關施政領域的政策;就下屬部門或實體施行上級訂定的政策的失誤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按行政長官委派,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按行政長官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決定,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法律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