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8-11-20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31/2018號行政法規,公佈被評定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及其緩衝區的名錄和圖示,該名錄和圖示載於作為該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32/2018號行政法規,訂定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的制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資助計劃旨在向回收業企業批給資助,以支付因購買在進行資源廢料的回收、運輸、分類、前處理或資源化處理等工作過程中所需的相關設備及車輛而引致的費用。當中所指的費用包括購買有關設備及車輛所衍生的費用,但屬支付安裝、營運、保養或維修的負擔除外。

為適用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回收業企業是指從事資源廢料的回收、分類或資源化處理業務的企業,廢料是指可回收再利用的廢棄物,尤其包括廢紙、廢金屬、廢塑膠、廢舊電池、玻璃樽、廢油及廚餘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