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稅今起徵收

2011-01-01

【特訊】二O一一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即俗稱行車稅)由今日(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徵收,車主可以前往指定地點,又或是登入交通事務局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在網上繳交。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如因違反《道路交通法》並已接獲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發出的罰款決定通知書,必須先繳交有關罰款後才可繳納行車稅。 交通事務局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相關規定,向本澳超過十九萬的汽車、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及工業機器車徽收二O一一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由即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市民可以携同車輛登記摺正本,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財政局大樓、北區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氹仔接待中心及指定的銀行,包括:中國銀行(二十九間分行)、大豐銀行(二十三間分行)、澳門商業銀行(十五間分行)、大西洋銀行(十二間分行,不包括總行)、澳門永亨銀行(十二間分行)、匯業銀行(八間分行)、澳門國際銀行(六間分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澳門分行(總行)、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十二間分行,不包括設於港澳碼頭之分行)以及郵政局六個辦公地點繳交。  

車主於網上繳納行車稅 另外,市民可以直接登入交通事務局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辦理繳費手續,成功完成後,可選擇自取方式,於三個工作天後,携同列印收據、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車輛登記摺正本,或車輛所有權登記憑證任一文件到中華廣場二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領取稅圈,服務時間至三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至於選擇郵寄方式,於手續六個工作天後,局方將以掛號信形式經郵差將稅圈派送到指定地點,服務時間至三月二十四日晚上十一時。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車主若接獲有關違例科處罰款決定通知書,必須繳清有關罰款才能辦理新一年的行車稅的繳納,所以在繳納行車稅前,市民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 交通事務局提醒,若車主逾期繳納行車稅,必須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由四月一日起六十天內繳稅者,除額外徵收延遲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繳付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倘在六十天繳稅補充期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資料將送交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