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義務年期重界定 五至十五歲

2011-01-28

【本報訊】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昨天討論和兩項法規的修訂建議。其中重新界定了就學義務的年期為五至十五歲,並增加了對違反義務教育規定者處罰條款。規定如果義務教育範圍內未成年人無就學註冊及學生長期缺課,其家長在十四天內仍不安排子女上學,就會被罰款五千元。 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昨天在教育暨青年局仲尼堂舉行全體會議,會議由委員會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主持。會後,教青局廳長黃健武和阮佩賢、處長梁慧琪和袁凱清、督學黃懿蓮和新聞發言人王紅介紹了會議的情況。 會議首先由梁慧琪報告法規的修訂內容。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於二○○九年成立了「義務教育專責小組」,以跟進有關法規的修訂工作。此次修訂主要重新界定了就學義務的年期,明確規定了學生、家長和教育機構的義務,增加了有關義務教育範圍內未成年人無就學註冊以及學生長期缺課的跟進措施,並列出對違反相關規定者的處罰條款。 她表示,重新界定的就學義務年期為五至十五歲,在此義務教育範圍內的未成年人都要上學。如果有這類未成年人沒有註冊入學,或者有註冊但長期缺課的,教青局會發出警告信,有關學生及家長都要接受輔導,並要在十四天內上學,教青局會協助安排學位。如果有關家長不安排其子女上學,就會罰款五千元,但仍要安排其子女上學。她說,其實已在實施,未成年人如果沒得到保護,要告知檢察院。  

修訂學校督導制度 黃懿蓮在會上簡介了修訂的建議。現行的學校督導法令頒佈至今已超過十三年,為適應未來教育發展的需要,尤其是進一步提高澳門教育的整體素質,教青局在總結近年推行教育督導的經驗,並參考先進地區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學校督導制度提出了初步修訂建議。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明確督學的權限,訂定督導活動的種類,重視對學校財政的監察,提高督學的任職條件並增設助理督學等。 隨後,由阮佩賢就「促進學生學習成功」工作的思考方向作簡介。促進學生學習成功是教育發展的重要目標,為此政府、學校、家庭和社區應共同參與,從多方面努力,尤其是要為學生提供適切的教育,採用多元的教學模式,實施科學及有助於學生發展的評核制度,完善對學生的輔導和支援服務,推動家校合作等。有關思考方向獲教委會共識後,將有計劃地,逐步在學校方面落實。 委員們就上述事項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蘇朝暉局長亦表示,關於兩項法規的修改建議將繼續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