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 始於足下──談澳區人大代表選舉之合憲問題

2011-02-15

早前,新澳門學社向澳區全國人民大會代表「賀年」,去信要求他們在推動民主建制方面作出貢獻。其中主要一點是要求全國人大代表推動及促使將來的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當中的中國公民行使參與選出人民代表的權利。這樣的要求是完全有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都有權參與選出人民代表,而偏偏澳門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一般公民,卻完全被剝奪了這個選舉權。  

是否「合憲」問題不能不論 為此,有傳媒朋友在一個公開場合中追問身兼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劉主席的回應是「澳區人大代表產生辦法必須『合憲』」,並認定現時之產生制度符合澳門的地位和實際情況,所以暫時沒有必要改變。 對劉先生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觀點,我雖不敢苟同,但對其意見卻予以尊重。只是,對是否「合憲」的問題,則不是個人的觀點,而是事實與否的問題,應作理性探討。  

澳門乃不設區的市,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乃順理成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下簡稱為選舉法)第二條一款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按國家的行政區編制上應屬省一級的行政區,按此,則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應適用於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但由於澳門的特殊性(香港也同樣特殊),澳門雖屬省級行政區,但就沒有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那澳區人大豈非難產?幸好,選舉法第二條第二款尚有一項規定,就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很明顯,澳門正是一個不設區的市,正因為澳門以人大的編制來說並沒有下設不同分區,因此,澳區的人大代表就應「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澳門被當特例,衍生非驢非馬的人大選舉制度 那麼,為甚麼現時的澳區人大選舉法卻沒有遵守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呢?那是因為選舉法第十五第三款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全國人大就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規定須另行組織選舉會議來選舉產生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理論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也不能算是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也不符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只是因為選舉法第十五條三款將澳門作為特例處理,才令澳區人大代表以如此非驢非馬的方式產生。  

讓全澳中國籍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是更合憲 梳理了上述的法律問題,我們會發現,澳區人大的產生方式可以有兩個取向,一個是將澳門視為一個一般的省級行政機構,按選舉法規定應由間接選舉產生。但由於沒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便賦予權力給全國人大硬生生地造一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出來,以滿足間接選舉的需要。而另一取向則是正視澳門這個省級行政區沒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事實,根據不設區的市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原則,由全澳二十多萬中國籍選民直選產生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這裏完全不涉違憲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雖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但並沒有指定如何產生,所以只要這批全國人大代表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產生的,都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而澳門區人大的產生辦法只要根據選舉法第二條的配合,則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大代表也完全是合法的,最少比之一個並非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委員來得合法。而且,若因沒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而讓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會更符合憲法第三十四條,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這一基本政治權利的規定。因此論合憲,讓全澳二十多萬中國籍選民直接選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可能比之現時非驢非馬的產生方式更合憲。 問題是吃慣免費政治午餐的人,突然要他付費才能吃午餐(透過小圈子的人脈關係就可以當人大代表的人,要他跑出來面對全澳二十多萬選民爭取當然是一件難事),不與你拼命才是奇事。所以,要推動澳區人大代表由澳門中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還將是「路漫漫其修遠兮」。只是「千里之行」還是要「始於足下」,沒有今天的爭取,那有明天的成果?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