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行程報告 津貼照支 部門有法不依

2011-02-22

【本報訊】究竟,政府部門還要不要依法辦事呢?法例規定,出外公幹的人員必需在返澳後提交行程報告書,但是,在十個被審計的部門中,有五個沒有按法例提交報告,更有人員在不符合收取津貼的前提下,仍然獲得發放。此外,一些部門的報告書內容則過於簡略,缺乏有價值的參考資訊。 法例規定,出外公幹人員須於回程後三十日內遞交詳細的行程報告書,如屬採用選擇制度之情況,尚須列明所作之開支及附上有關證明。若不遵守規定,引致不獲支付仍未處理之款項,並須退回獲預支之款項。行政暨公職局曾回覆審計署的查詢,該署確定「行程報告書的提交並沒有任何豁免或例外情況」。 然而,審計報告指出:「五個部門存在沒有按法例提交行程報告書的情況」,包括:體育發展局、旅遊基金、社會工作局、教育暨青年局、貿易投資促進局。審計署也發現:「有關公幹人員在不符合支付日津貼條件的前提下,仍獲發放相關日津貼,公帑的運用顯然欠缺法理依據。」另外,有部門只將行程報告書視為結算文件,導致報告內容過於簡略。 五個「違法」的部門當然有解釋,其中,教青局表示,領導出外的公幹行程,無需提交行程報告書,旅遊基金表示,沒有提交行程報告書的個案屬於前往香港或廣東公幹一天行程,部門理解為根據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此種情況無需提交行程報告書。收到上述回覆後,審計署認為,「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例要求提交行程報告書,不應根據對法例的個別理解或演繹而不作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