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公幹開支四千萬 十部門一年行程二千八百次

2011-02-22

【本報訊】審計署昨日發佈「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衡工量值審計報告,被抽查的十個部門中,一年內共有二千八百多次公幹行程,其中,出現顯著問題的部門屬於社會文化範疇,如:體育發展局、旅遊基金等。審計署認為,發放日津貼的法例逾十五年沒有修改,脫離時代變化的需要,另外,有部門在沒有權限下,自行制定發放津貼的內部規定,影響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性。 審計報告指出,二OO八年政府出外公幹總開支高達四千一百五十多萬。二OO八年七月至二OO九年六月,被審計署抽查的十個公共部門,共有二千八百七十六次公幹行程。(十個部門:民政總署、體育發展局、旅遊基金、社會工作局、澳門理工學院、貿易投資促進局、澳門監獄、教育暨青年局、金融管理局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審計署發現,在十個部門中,一天的公幹行程約有六成採用「一般制度」(即按法定金額發放),超過兩天或以上的行程,超過七成選取「選擇制度」(即實報實銷),審計署認為,原因是與「一般制度」的金額入不敷支有關。 按審計署收集到的酒店價格資料,北京及上海在二OO九年上半年每晚酒店平均價已近九百澳門元,但「一般制度」前往中國內地的日津貼最高金額才只是一千一百澳門元,實難以足夠應付公幹消費。  

日津條例應修訂 現時,政府按照法例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規定的「一般制度」、「選擇制度」,向公共部門的外出公幹人員發放日津貼。但是,該法例對上一次的修訂是在一九九五年,距今已逾十五年。 審計署認為,「一般制度」的日津貼金額缺乏恆常的檢討機制,訂定公共行政規範之專責部門對此沒作出任何修訂,日津貼金額仍一成不變地凍結在十五年前的消費水平,明顯脫離了時代變化的需要。  

部門自訂日津規範屬越權 另外,一些部門既沒有權限,卻自訂發放日津貼的內部規範,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存在衝突,而且各部門的規範又不統一、各適其適,例如部門之間訂定「選擇制度」的日津貼金額上限各有不同,也有部門沒有設定上設,導致公幹人員在相同公幹情況下收取不同的日津貼,影響他們之間的公平性。 當中,教育暨青年局於二OO七年訂定「處理公務須知」,規範了「一般制度適用於主管及工作人員,選擇制度僅適用於領導」。此外,對「一般制度」無須支付住宿開支情況下的日津貼金額發放,有更細緻規定︰一般情況下會發放《人員通則》之總額的三分之一 (法例規定是二分之一),但亦會視乎工作量或所需擔任的職務以決定是否發放總額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