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法案待切實完善

2011-03-09

筆者及同伴被建制人士標簽為「反對派」,但我們其實卻並非事事反對,而且對政府向立法會所提出的法案,絶大部份都是支持的。我們只是對實在離譜及不合情理者才會反對。較早前,那份«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我們就是在如此情況下投了反對票。 這份«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可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政府說是為對興建及使用經濟房屋重新作規範,本來是應當支持的,只是人家說「慢工出細貨」,這份延遲了最少兩年以上的法案卻偏偏是「慢工出爛貨」,百孔千瘡,實在無法收貨。這份法案存在甚麼問題呢?簡述幾點:  

特首兩度「救火」,法案仍無法體現「舊人舊制」 較早前,政府放風要為經屋申請者設定收入和資產的上下限,許多輪候多年的市民大為緊張。實事上,一條隊排了七八年,突然定立新的「遊戲規則」將原來輪候者趕走,這如何說得過去,況且若政府過去十一年若非房屋政策的失誤,經屋有正常供應,他們早就上了樓,何用等到今天。如今竟突有新規則重新對他們審議,怎不群情洶湧?幸好,崔特首知機立即公開提出「新人新制,舊人舊制」。只是,對特首的安民告示,法案制訂者卻似乎聽不到。其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對已有輪候者作出了多項的豁免處理,但偏偏對收入和資產上下限(第六條六款)就並無豁免。人們看到,在此問題上,特首兩度「救火」表明「新人新制,舊人舊制」,而制訂此草案之官員卻你有你特首說一套,我做法案卻是另一套。若這樣的法案也能通過,到底特首說了算還是法律為準?雖然在引介時劉仕司長聲言「新人新制,舊人舊制」會在未來的批示中體現,但官員所言是否可信是一個問題,同時也不能不承認法案存在重大缺陷。 以抽籤代計分排序,實乃逃避讓合資格者按輪候期上樓之責任 過去,由於停建公屋的政策失誤,導致輪候者苦候無期,積聚民怨。特首崔世安有見及此亦在立法會上公開宣稱公屋應設輪候期,但這個法案卻對輪候期隻字不提,反而在理由陳述中卻混入了一個抽籤制度,整個法案中就只有這一句話:「修訂經濟房屋的申請制度,由現時的評分排序制度改為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房屋。」而這句話還是放在法案的理由陳述中,從立法技術角度看是完全不知所謂。眾所週知,澳門過往已形成一個行之有效的計分方式來排序,若配合適當的輪候期,則只要被確認資格的經一段時間等候便有機會上樓。但若引入抽籤方式來分配經屋,在有限經屋供應下,不斷加入輪候者,即使被確認資格,也可能抽一世都抽不中,獲購經屋等同中獎。政府一方面說此法案之立法目的是「協助解決有實際需要的居民的住房問題」,但卻搞個抽籤分配方式,政府怎能證明抽中的人比不抽中的人更有「實際需要」。我們只是認為,抽籤分配方式不是為了更公平,而是為了讓政府卸責。當用了抽籤分配方式,何時能上樓只視乎其運氣好壞。政府無需保證合資格者何時能上樓,這比原來不設輪候期更荒謬。而崔特首公開承諾要為公屋輪候者設輪候期亦被法案草擬者當成廢話。  

先評分定先後再抽籤,乃典型廢話 在立法會討論有關法案時,議員圍攻司長指其抽籤分配方式荒謬時,劉司長捧出奇招,稱這個抽籤制度是先評分定先後才抽籤,確保有逼切需要者優先。這是典型的廢話,評分排序已按其需要排出先後次序,有了次序又抽籤作甚?只是,這個評分排序說法是劉司長被逼埋牆之後說出來的,但綜觀整份法案卻根本沒有訂定計分標準。反而在理由陳述中明文「修訂經濟房屋的申請制度,由現時的評分排序制度改為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房屋。」法案與司長之言明顯相違。本人希望評分制度不是劉司長信口雌黃,而是法案的錯誤,稍後更會在法案中填補評分標準。  

家團成員成年後脫離家團實應有明確規範 過往有無數個案,年輕人成年後卻因曾於幼年時父母購經屋而被列入家團名單內而不能再作任何社屋、經屋的申請。這是何等不合理?新法案在第六條十一款規定房屋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可讓成員脫離家團。但其「合理理由」卻沒有任何界定,申請者縱使自感理由如何合理(過往有不少個案以書面向房屋局詳細說明理由,但只換來一句理由不充分不獲接納),當官的認為他不合理就是不合理,決定權盡操於官僚手中,這是造就貪腐溫床。可以想像,這樣條文一立,有門路、能花錢的,不合理也可變成合理,沒有門路、沒有花錢的,則合理也被當成不合理。那才是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本人認為必須明確界定,即使幼年曾被列入購買經屋的家團名單中,至十八歲後便可自動或容許申請從原來家團中除名?令這個制度有清晰準則,而非任官僚為所欲為?  

法案錯漏叢生,「神龍見首不見尾」 總的來說,這是一部神龍見首不見尾的法案,部份概念如預售制度、估價和經屋售價、抽簽配售等,只在理由陳述中提到,但在法案文本卻隻字不提或未作規範。更妙的是,連設定收入及資產限制也僅在理由陳述中說明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法案草擬者連立法基本常識也沒有,他們大概不知道理由陳述並非法律的一部份(法律在政府公報刊登時也沒有理由陳述部份的),法律訂立後理由陳述僅只是在條文有爭議時作為立法原意的參考,其本身並無法律效用。唉,果然是「細佬仔做大人嘢」!但十一年了,小孩子也會長大吧!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