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積金將有永久與非永久居民區分

2011-03-10

【本報訊【政府將設立中央公積金制度,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源包括僱主和僱員的非強制性供款,以及強制性的特區撥款或注資。中央公積金參與人的資格將調整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同時會調整分配特區撥款的留澳條件的認定規則等。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昨天下午召開會議,會上由社會保障基金主席葉炳權介紹「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框架」草案。葉炳權表示,在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中,第一層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法律已於年初生效、實施。第二層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由於部份內容較複雜,因此政府採取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方式,去年透過中央儲蓄制度去訂定儲蓄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作為構建中央公積金制度的一個有利條件,現在提出「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框架」草案。  

資金來源為僱主僱員非強制供款與政府注資 他介紹說,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個人帳戶,包括兩類主要資金來源,一是僱主和僱員的非強制性供款,二是強制性的特區撥款或注資。他說,非強制性供款方面比較複雜,涉及僱主和僱員的供款比例、金額、帳戶資產管理,以及現有的私人退休金併入中央公積金制度內等,因此當局決定先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形式規範,之後再就僱主和僱員非強制性供款另外草擬法律。 至於特區的撥款或注資,葉炳權表示,草案以中央儲蓄制度法規的大部分相關內容作為基礎,吸收了去年推行中央儲蓄制度的經驗,對內容作出一定的調整。包括:一、將參與人的資格由過去只限於永久性居民調整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但分配特區撥款的資格仍推持只限永久性居民;二、增加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方式,容許透過其他公共實體發放;三、適當調整分配特區撥款的留澳條件的認定規則;四、簡化撥款分配程序,增設針對特區撥款時效為五年的規定,即如果永久性居民發現沒有獲得特區撥款可在五年時間內申請;五、對於在中央公積金中的個人帳戶首次可獲得一萬元開戶撥款作出規定。他表示,如果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框架獲得通過,中央儲蓄制度行政法規就會取消。  

留澳條件認定規則有調整 對於有關調整分配特區撥款的留澳條件的認定規則,他解釋說,根據現有中央儲蓄制度規定,參與人上一年必須在澳門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年滿二十二歲,是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獲得撥款。但有特別原因的,如就讀海外獲認可的高等課程,因傷病住院、年滿六十五歲且以內地為常居地、受僱在社保基金登錄的僱主及被派往澳門以外的地方工作,也可以獲得撥款。他說,經過一年的實踐,發現有的人士如智障人士在內地不是住醫院,可能是入住院舍。考慮到這些情況,因此中央公積金制度草案建議增加一項「因長期病患或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入住內地的院舍,可視為與澳門有聯繫,可獲得撥款的規定。此外,可能有的人士在外地工作,但負擔在澳門的家庭經濟,也視為與澳門有聯繫。還有一些不可預見的原因,也會設立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理由的特別條款,可因應特殊情況作出特殊處理。 另外,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表示,社協執委會勞資雙方對於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都感到滿意,預計本月召開的社協全體大會會確認這次會議的結果。待大會確認後,就會送交行政會討論。行政會如果認為適宜,就會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