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330號
2011年03月30日
星期三
55台三輪車完成年檢
2011-03-30
【特訊】本年度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檢驗工作已於日前完成,是次共有56台人力腳踏三輪車接受檢測,當中有1台不合格,其餘55台通過檢驗的腳踏三輪車則獲交通事務局發給年度檢驗合格證及新登記摺。交通事務局強調,人力腳踏三輪車是本澳富有特色的交通工具,會透過年度檢驗確保其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 根據交通事務局的登記資料顯示,本澳共有69台由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為確保腳踏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每年均會對行駛中的上述三輪車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車前燈、車後燈、擋泥板、制動器、聲響器、反射器、註冊號牌、車輪尺碼規格及狀態。本年度檢驗工作已本月21及22日假於綜藝館旁舉行,期間共有56台腳踏三輪車前來接受檢驗,當中55台經檢驗合格獲發給2011年檢驗合格證及新登記摺;只有1台腳踏三輪車因擅自更換車牌註冊編號不能通過檢驗。另外有13台腳踏三輪車沒有出席檢驗,交通事務局將發函通知三輪車工會及有關三輪車登記人,如有需要可前往交通事務局汽車檢驗中心接受補驗。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人力腳踏三輪車的車前應設有一盞白燈或黃燈,車後則應設有一盞紅燈;為使夜間能清晰顯示三輪車的存在,車後亦應設有一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25厘米的範圍應塗為白色,但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檔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的照明設備時,可免除有關髹塗。同時,三輪車後的反射器應處於良好及清潔狀態,並須備有兩個獨立制動器,且每一制動器足以令車輛不能移動。另外,三輪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在50米外亦能聽到的聲響器,車輪應有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的輪胎或有等同規格的設備,並處於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