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緣何雙重標準

2011-03-30

有人硬標簽我們為反對派,但我絕不事事反對。相反,政府的許多政策和法案,我還是積極的支持者。只是支持也好,反對也好,從來不盲目。作為議員,對政府的行為和政策,是其是,非其非,是履行監督職責的基本要求。  

上訴期間照收地,揚言敗訴就賠償 對近日的九澳收地事件,我對政府的做法是批評的。為甚麼?心水清的市民可能會察覺到,政府在公眾壓力之下,高調要審查閑置土地,並聲稱會收回那些未依合約發展的土地。只是,現實卻是,閑置土地動不了,特別是那些背景有關係人士手上的閑置土地,政府根本摸不得。而政府近日頻頻動作是收「霸地」。甚麼是「霸地」?就是那些涉及紗紙契的土地。當局憑基本法第七條的「尚方寶劍」對紗紙契一律不承認。一聲令下便聯合數大部門,動員數百人加上全副武裝的警員封鎖現場附近一大片道路進行收地,更指那些持有紗紙契、世代居於此土地上的原居民為「地霸」。甚至最近那幅土地的上訴案仍待法院處理,當局便急不及待去強行收地,因而引發衝突,到底是誰之過呢? 對上述土地的上訴,中級法院受理後認為市民對官方的行政行為(收地)的上訴,應由行政法院處理,所以中級法院便將有關上訴案發至行政法院審理。只是,有關上訴仍在進行中,法院未有判決,工務局卻以上訴案並無中止效力為由,強行收地。官員被質疑時聲稱,他們不會理會上訴結果如何而先行收地,若上訴案判政府敗訴,他們賠償。用甚麼賠?當然是公帑來賠,難道會是官員自掏腰包嗎?官員如此行徑是持公權力、持公帑來漠視法院的上訴程序。這樣的行為該不該批評?  

雙重標準,看閑置土地的幾個案例 或許,我們還該看看特區政府的雙重標準的例子: 一.氹仔濠景花園毗鄰數幅合共逾六萬平方米的土地,1980年3月批出,至2005年已超越25年仍未發展。按土地法的規定,不論任何情況下均不可續期。但在零五年,政府與發展商達成協議,接受發展商申請將原批給宣告失效,而在接受失效申請的同一批示中,即時將此幅土地重新批予原發展商,「一手交一手」,土地戲法玩到出神入化。被質疑時的解釋是,政府若依法收回土地,可能會引發訴訟。為避免進入曠日持久的訴訟,政府因基於「公眾利益」而將土地重新批予發展商。如此解釋,也只有胡混如特區官員才想得出來。留意,並未進入司法程序,只是為了避免進入司法程序,政府就讓步。 二.青洲坊土地自1989年批出,歷時十九年已仍未按合約發展,政府不是收回土地,而是私下與發展商達成協議,偷偷承諾等值土地交換。被質疑時,官員同樣搬出「公眾利益」為由,也是聲稱為了避免依法收地引致訴訟,妨礙土地之發展使用。 三.一幅位於新口岸面積2916平方米的土地,於1992年以公開競投方式批出,用作興建一幢商住樓宇。但其後承批公司以「東南亞經歷嚴重經濟危機而導致房地產業發展極之緩慢」為理由,分別於兩度提出延長土地利用期限,政府均予以批准。今年第13/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更同意讓此閒置十九年的商住地放高,由原本的十六層增至卅四層,並增建酒店,只收回九千一百萬元的溢價金。有業界估計發展商為此「改動」最少增加十億元的贏利。有理由相信,若質問政府為何作出如此不合理之決定時,其回應同樣是為了「公共利益」,避免不批准以至收回閑置土地而引發訴訟,妨礙土地發展。  

閑置土地總有理 「公共利益」成盾牌 請看看,這就是特區政府所謂收回閑置土地的把戲。每一幅閑置土地都有閑置的理由,那怕這些理由多胡鬧(如「東南亞經歷嚴重經濟危機而導致房地產業發展極之緩慢」),只要有關係或懂做事的,官員都會行使行政裁量權予以接受。所以,所謂收回閑置土地只是一個鬧劇。而在這個把戲中,「公共利益」更不斷被拿作擋箭牌,以怕捲入訴訟為由而不斷故意屈服,任由發展商予取予攜。可是,與此同時,面對真正存在訴訟的個案,政府又可以不管一切強奪土地,聲稱若政府敗訴頂多是賠償。同一邏輯,為何對閑置土地又不是這種態度呢?不是同樣可照收閑置已久的土地,待公堂對簿嗎?敗訴頂多是按判決賠錢,根本不會妨礙土地的發展。 其中奧妙不難參破,因為霸着土地閑置不用的都是關係戶或當朝權貴,動不得也!而對那些拿着紗紙契的路環「鄉巴佬」,正好拿來「開刀」,以顯特區政府之官威。更何況,有關係戶排着隊等拿那些收回的土地來發財,不快馬加鞭強行收地,當官的如何交待?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