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十點建議

2011-04-11

【本報訊】對於地產中介人發牌制度,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昨天提出十點建議。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建議《澳門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增加十個方面的規範: 1、既然認定地產中介是一個專業行業,有必要監管和發牌,就必須像內地、台灣甚至國際上一樣規定佣金額度,應為交易或成交價的百分之一至二或更高。如租賃業務,佣金應為出租物業之一個月租金。 2、地產行業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和樓花預約買賣合同均應有政府的範本,方便市場遵守並依例操作。 3、必須是澳門人持有五十一%以上股份的公司才視為澳門地產中介公司,發公司牌照;經紀牌必須是澳門身份証持有人才獲發牌。 4、地產中介人培訓不宜交給勞工局,應該成立專門的職業訓練局進行地產中介的培訓和考試。 5、地產中介人的監管機構應如香港那樣成立地產代理監管局,隸屬房屋局;通過修改法律,讓該局對地產代理的監管發牌等進行一系列的政策制定和政策貫徹。 6、地產中介服務公司或經紀個人已在地產領域服務五年,應由本澳幾個地產業界商會証明。 7、一個經紀只能與一間中介人公司掛鉤,一單交易只能由固定一個或固定一組經紀跟進到底,避免服務不到位或產生誤導顧客。 8、經紀和公司發牌,連續兩次沒受到投訴和處罰,宜延長為五年一續牌,作為對服務良好的中介人和經紀的鼓勵。 9、消費者如給予經紀的佣金低於政府法定的規定,則不具備對中介人公司和經紀服務的追訴資格,這樣可避免市場降低服務水準和惡性競爭個案的發生。 10、對房地產中介和經紀的處罰應配套設立上訴機制,以便當受罰的地產中介或經紀可進行申訴,以求裁決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