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第三保六一起大幅提高

2011-04-12

【本報訊】政府決定修訂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定制度,將從六月一日起大幅提高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的最低保險金額及將每年的最高保金額由「無限額」改為三千萬元,同時也將提高及修改汽車保險的保費及條件。現在全澳共約有二十萬張汽車保險單。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見圖)昨天表示,行政會日前已完成討論「修改關於《修訂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定制度》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五七/九四/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他說,根據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即最近一次調整保險金額的日期)至今的通脹率、保險公司的運作成本,尤其是保險費及賠償金額變化的統計數據,以及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九年間經特政區法院的仲裁判決訂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額的數據,該法規訂定了新的最低保險金額。 他說,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今的通脹率累計為21.35%,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九年間經特區法院的有關交通事故的仲裁判決共196項,判決訂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額最高為三百零三萬多元。因此,建議修訂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定制度,主要内容:(一)提高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即每起事故的最低賠償額,或稱每起事故的「賠償限額」),以及將每年的最高「保險金額」(即每年的最高賠償額,或稱每年的「賠償限額」)由「無限額」改爲三千萬元(如屬汽車比賽,則為一億元),爲此須修改有關法令及訓令的附件(汽車保險統一保單的「特約條件」);(二)提高及修改汽車保險,包括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以及修改有關「加保費」及「扣除」的規定,為此須修改有關的訓令,並增加一條有關「風險III」(「踫撞、相撞或翻車」、「火災、閃電或爆炸」、「盜竊或搶劫」及「颱風和其他自然界變異」)和「風險IV」(「火災、閃電或爆炸」和「盜竊或搶劫」)保障範圍内收費不受限制的條文,此外還須修改該訓令附件II(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所載各表。  

保單需補差價 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處副總監萬美玲解釋說,由於該法規將從六月一日起生效,因此從六月一日至現保單到期之間的日數需要補交保費差額。即新保費與現行保費的差額乘以六月一日至現保單到期日之間的日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日。  

現有廿萬張汽車第三保單 她表示,現時全澳共約有二十萬張汽車第三保險單,所有的保費都要作調整。金管局已與保險公會達成共識,在法規刊登政府公報後,會盡快在各大傳媒發通告,通知六月一日起汽車第三保投保金作出調整。而有關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在二至三星期內通知客戶,提醒客戶盡快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辦理新的汽車民事保險卡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