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廿一歲擬禁足賭場

2011-05-07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律草案,將進入賭場人士和入職年齡由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並對違例人士和相關博企科處罰金。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 (見圖) 表示,特區政府是經謹慎研究後,方提出將進入賭場人士和在賭場工作人士年齡提高至二十一歲。特區政府相信,博彩監察協調局將與各博企協調,未來落實有關法例的執行。 自從博彩業開放後,大批青年進入賭場工作任職莊荷,收入獲提高之餘,但涉賭、偷籌碼等問題屢有發生在年青莊荷和博彩從業員身上,令社會有意見提出希望將進入賭場工作年齡由十八歲提升二十一歲,政府經過數年研究後,昨日透過行政會發言人發布完成討論《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律草案。理由是博彩業在其發展過程中帶來了若干社會問題,當中尤其受到關注的,是年青人過早接觸博彩活動令其價值觀受到不良影響,以及「病態賭徒」有增加的趨勢等問題。另一方面,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第16/2001號法律在實際操作上也有待完善,例如就進入及驅逐出娛樂場所作的規定不詳盡、未有就違法進入娛樂場的行為訂定處罰,以及缺乏關於違法進入娛樂場博彩所贏取彩金的處理方法等,需要作出更完善規範。 法案建議﹕一、提高進入娛樂場的至低要求年齡,由十八歲提高至二十一歲,包括進入賭場範圍內之人士以及在賭場任職的員工,而法案生效前已入職的員工將獲豁免;二、對現行法例就進入及驅逐出娛樂場所作的規範,作更詳細的規管;三、規定行政當局可應任何人提出的請求(或其家屬提出的經利害關係人確認的請求),禁止有關的人進入娛樂場;四、明確訂定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的歸屬,其投注額及派彩獎金將歸特區政府所有。 有不少設施,如餐廳、酒吧、舞台表演設於賭場範圍內,政府法律顧問補充,法案適用於進入賭場範圍內所有場所,包括上述場所,相關人士進入賭場後逗留已受該法例監管,而博監局人員和主管、保安部隊人員進入賭場執法、博彩承批公司管理層人員、特首批示指明其他具有進入賭場的權力人員,可要求相關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查核進入者的年齡,若相關人士不服從或未滿二十一歲而進入賭場,可判違令罪,被科處一千至一萬元罰金,相關博企也需要被科處一萬至五十萬元罰金。他相信,博彩監察協調局將與各博企協調,未來落實有關法例的執行。 梁慶庭表示,社會上對於提高進入賭場年齡有不同看法,也共識博彩業發展對於青少年以至病態賭徒增加的影響,應作出更大關注,政府也明日社會有不同看法是屬正常,強調特區政府是經謹慎研究後的決定。法案稍後將交由立法會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