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經屋姓「公」不能流入私人市場

2011-05-18

政府公屋範疇包括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是政府福利政策一部分。現經屋的興建分配全由房屋局主導,兩者申請要經政府審核,條件雖有分別但都必須是弱勢社群。社屋的業權人永遠是政府,經屋的業權人雖屬私人擁有,但由政府撥出土地及一定的資源才能以平價售給弱勢社群購買,所以政府是公屋的大老闆,老闆要保障市民有工做、有飯吃、有屋住,社會才會和諧安定。 澳門的土地資源稀少,經屋用地買少見少,國內及香港有充足的土地資源,而澳門則無,居民對房屋的需求是長期性而非短期性,若再允許經屋在禁售期後可轉入私人市場,數年後一定出現投機炒樓風波,平民百姓永遠面臨無瓦遮頭的痛苦,所以支持經屋姓「公」而不是姓「私」。經屋轉讓只由政府回收,因只有房屋局有資格審核申請者資料,循環再轉售合資格輪流購買經屋的人,才能保障公屋供應政策的靈活性及穩定性,有效控制私人市場投機風波。澳門的人口資源發展會不斷增長,住房需求有增無減,除非自由市場樓價大跌,居民才能真正解決住屋問題。經屋政策已實施三十年,有些法例已不適合時勢的發展,應適時修改。公屋姓「公」,政府在執行土地使用、分配、維修及重整重建掌握主導權,客觀上已可防止私人市場利用成投機工具,利多於弊。 其實經屋樓宇的保養及維修應由分層業權人分擔,若取得合法購置經屋資格,法律上已是該單位的業權人,即為私有物業,得到澳門基本法的保護,私人物業可以留給自己的子孫後代,但若要出售其物業,就必須賣給政府,不能賣給私人市場。《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應明確規定購置政府經濟房屋為自住,不得出售私人市場、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違規者應負刑事責任及罰款,嚴重者應取消資格政府可強制回收。建議禁售期後售給政府回收的價格,希望能有一套合情合理的評估準則,但不能以私人市場呎價為準,否則間接推動炒樓風氣。若收回的樓宇殘舊而不維修,應折舊扣分,若維修保養良好可加分,提高人人維護樓宇保養的責任感,具體措施由社會取得科學的共識決定。 購買經屋是否設經濟收入上下限社會上各持見解,既然經屋是政府福利政策一部分,不是人人都可受惠,就應該設經濟收入上下限,上限太高,低收入階層永遠上不了樓,下限太低,例一人收入每月低於六千元,即使借貸供首期,每月也供不起樓,不如申請入住社房較實際。 建議經濟房屋呎價為一千元以下,當興建中的經屋打好地基後,建議政府可以讓排期輪候者落訂購買經屋樓花,一可以減輕他們經濟負擔,二可以安心做好上樓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