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從正促防公司名義炒樓逃稅

2011-05-20

其書面質詢如下: 早前,行政長官於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宣布針對樓花買賣和短期轉售征收特別印花稅和收緊樓花按揭比率的上限及明確不設豁免的規定,以提升炒賣成本,下決心打擊短期炒賣行為。措施尚未實行已令房地產市場稍有回穩,起到一定的降溫作用。 不過,炒賣行為並不只限於個人,根據統計資料顯示,二○一○年訂立契約的房地產交易共有16128宗,當中以公司法人進行買賣的有4503宗,約佔三成。而且,據業內人士反映, 由於法例上仍未有對樓花買賣登記作出規範和指引,涉及以公司法人名義的樓花買賣數據無法統計。雖然根據《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F條第一款規定,「如資產中有不動產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取得該公司股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80%者,該股東須繳納本章所指印花稅。」但現實情況是,公司轉名只涉及商業登記,公司是否持有物業和持有的物業最終有否能嚴格地按法例繳納印花稅則令人質疑;而且只要在文件上的資本轉移不超過80%,則無需按章繳納印花稅。加上規範樓花買賣登記的法律仍落實無期,公司註冊簡易、成本低,恐會被炒家利用,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房地產炒賣,情況急需關注。 另外,除了私人住宅市場外,炒家可說是無孔不入,商鋪、車位亦無一幸免,不少外地人士以億為單位持有資金來澳入貨,橫掃商鋪和車位,導致成交價和租金屢創新高,嚴重影響了中小企的生存空間,以及導致車位更難求,市民、小商鋪老闆和車主無不叫苦連天。 雖然基於自由市場的原則,特區政府並不限制外來資金投資本澳房地產市場,但澳門土地資源有限,經濟單一,為免浪費土地和空間,為防推高資產泡沫、危害經濟體系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必須加大加強對不動產炒賣的調控,穩定本澳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  當局將要推出有關規範樓花按揭和增加短期轉售的特別印花稅法案中,會否將公司法人也納入在新措施的規管範圍內,以及將車位和商鋪一併納入? 2. 當局有何措施有效防止以公司法人名義轉移,規避稅項的征收繳納堵塞漏洞,確保調控措施成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