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523號
2011年05月23日
星期一
廉署勸喻港務局
2011-05-23
【本報訊】廉政公署接獲一名公務員投訴一名職務主管違法及違規,經分析後昨日公佈長達廿六頁的報告,向港務局作出六項勸諭。該報告顯示,被投訴的主管未有適時、依法獲得司長批准而兼任航海學校的教職,也在輪值時間離開崗位到學校任教。廉署指出,港務局及航海學校在處理教員兼職的流程 (包括財政支出) 上存在不少問題,應深入檢討及作出改善。
投訴主管違規 廉政公署的《關於投訴『港務局』轄下單位的人員管理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指出,一名機場海事服務隊的職務主管未有適時、依法獲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兼任航海學校的教職。雖然,港務局已「補辦有關手續」,並強調:「當中並未涉及任何違反『持廉守正』準則的行為,實屬情有可原。」廉署則回應:「所接收的投訴並無指稱存在貪污的情況,而是指稱存在行政違法之嫌。」 值得關注的是,二O一O年八月,在航海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員近十名,全部皆為港務局的職員,廉署也質疑他們「是否已適時及合法獲得批准?」廉署表示:「個案本身的意義可能不大,卻披露了部門在運作及守法方面的問題,與『依法行政』理念相悖。」 廉署的報告又指出,該職務主管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離開機場到航海學校上課。港務局的資料顯示,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該名職務主管應在機場海事服務隊內輪值,時間是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然而,在航海學校的上課記錄卻列出,同一職務主管在下午二時卅分至四時卅分於該校上課;在港務局人員出勤記錄則記載,該職務主管於下午五時四十八分「打卡」下班。 廉署指出:「須知在機場輪值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正因如此才以輪更方式安排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當值,以應付急時之需。身為主管人員,在輪值期間理應盡可能留守工作地點。」報告的總結也指出:「輪班時間與上課時間重疊,同時又收取輪班津貼」。廉署重申:應以部門工作為主,兼職為次;應盡可能避免時間上的衝突,如不能,應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並記錄在案。
勸諭檢討輪班工作制度 廉政公署勸諭港務局全面檢討機場海事服務隊的輪班工作制度及確保輪班人員,在工作時段留守工作崗位;訂定明確規則,以規範輪更人員在值班時離開崗位的應遵手續及流程;完善航海學校招聘教員的流程,尤其是確保教員獲有權限上司發出兼職許可後方可擔任教學工作;加強內部監督,以確保每一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 (行政及財政監督)。 同一職務主管亦被投訴將下屬提交的「醫生檢查證明書」(俗稱「醫生紙」) 張貼在部門的告示欄,引致洩露其個人資料。廉署的報告指出,從港務局送交的「醫生紙」副本上的「身份記錄」一欄被黑色筆刪劃,足以令人相信該等資料曾被公開;此外,「嚴格言之,『港務局』根本無權刪劃由醫生發出的證明文件。」廉署稍後會將這部分的投訴轉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更深入的跟進。 廉署勸諭港務局採取措施,完善局方審核文件的方法及流程,以及提升人員對某些資料的敏感度及守法水平。至於,該職務主管被投訴長期帶備相機以記錄下屬各種行為,報告稱:「如投訴內容屬實,被投訴人可能觸犯《澳門刑法典》第 191 條所定的罪行。為深入瞭解事實的真相,「公署」將另案處理。」 對於其他的投訴,廉署在報告的結論指出:「因種種原因而需調整輪更表時,主管人員的權力範圍、權力來源、可調整的幅度及所用的準則欠缺清晰。」
港務局重視廉署勸喻 △港務局高度重視廉政公署所作出的有關勸喻,會深入研究分析有關報告,並及時對行政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和瑕疵作出進一步的完善及優化。港務局早前已成立內部工作小組,並由領導層擔任組長,積極就部門日常運作所涉及的主要行政程序有序地開展內部審核,希望在問題出現前能及時發現和採取倘有的糾正措施,以防範於未然。 港務局定必以嚴肅、嚴謹的態度去面對和跟進廉政公署所提出的各項指正和建議,並計劃於本年六月中前完成制定相關且具體的改善措施和規則後,隨即向各轄下部門推行實施,並適時檢討其有效性,從而達致持續完善各項有關工作流程和程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