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2011-06-01

前日出版的第廿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法規及行政命令各一份及行政長官批示六份等,現簡介有關規定。 第1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的制度。新規定將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中第五款的內容改為:購置用於企業的生產程序或業務並符合有關經濟活動准照的規定的設備、機器及新貨車,且在提交申請之日有關購置完成不足六個月。 第25/2011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作為簽訂“組織及經營即發彩票及體育彩票——足球及籃球博彩特許合同”續期至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以及合同修改事宜而簽署有關公證書的簽署人。 第12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減少第30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A大樓”的執行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的分段支付。 第129/2011號至第1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核准旅遊學院、法務公庫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二○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第132/2011號及第1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核准《快富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及《南灣(栢湖)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13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醫療券的式樣。 第1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公務人員家庭津貼的發放。    第9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取代經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第3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為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工作並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教學人員訂定新的直接津貼每月金額及年資奬金每月金額。 第9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經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並核准該課程的新學習計劃。 第10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經第2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行文。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