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警獲償千六萬 投訴遭警局報復

2011-06-09

洛杉磯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判決,洛杉磯市政府需向兩名市警察局警察賠償二百零七萬美元(約一千六百一十四萬港元),這兩名警察因投訴警局規定要交定額交通罰單而遭到報復。 二零零九年七月,兩名洛杉磯市警察局資深警察霍華德和大衛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洛杉磯市政府及市警察局報復兩人,並提出賠償要求。 兩名原告原是洛杉磯市西區交通警。原告聲稱,二零零七年,他們的上司要求執勤警察每天必須定額完成十八張交通罰單,而且盡量是超速、衝紅燈等罰款數百美元以上的罰單。兩名原告因不能完成定額罰單而遭批評,隨後兩人投訴稱警方的做法違反加州有關法律。 原告律師稱,二零零八年,霍華德被調離原有崗位,被分配到重罪科擔任巡邏警察,直到去年十月退休;大衛同樣被調離原先的崗位,換到一個待遇較差的部門,經常被要求工作到深夜,因此失去了很多與家人相處的時間,二零零九年,他還受到一次內部處分。 原告聲稱,他們受到的種種不公平對待與未完成定額交通罰單有關,並指出目前洛杉磯市警察局仍在執行有關定額罰單的規定。被告律師否認了上述說法,他說警察局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而確定了一些目標,他引述警方的調查報告說,超速、衝紅燈和違章拐彎等行為,是導致交通傷亡事故的主要原因。陪審團周一以十一比一裁定原告勝訴,霍華德獲賠償一百一十二萬美元,其中包括名譽損害和實質經濟損失;大衛獲賠償九十五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