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幹報告格式化難阻高官濫用公帑

2011-06-30

【本報訊】今年二月,審計署披露多個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沒有依法在公幹後提交報告;針對上述問題,崔世安在上周一發出《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批示 (第 157/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立法議員吳國昌認為,該批示不是加強透明度和公眾監察,反而,「把公幹行程報告格式化和簡化,從而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 直選議員吳國昌昨日在立法會的議程前發言指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規定,公務人員出外公幹回澳後三十日內,應遞交詳細之行程報告書;如屬採用選擇制度的情況,尚須列明所作之開支及附上有關證明。如不遵守上款之規定,引致不獲政府支付仍未處理之款項,並須退回獲預支之款項。 吳國昌表示,如果有一些部門對上述規定另有見解 (認為上述規定往往只是一種官僚手續,不應每次均要求提交行程報告書),不依法執行,不依法報告,則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就必須及時糾正,統一執行,以及追究責任,而不應當利用新的批示,把那些迴避監察的主張見解合法化。 他認為,政府應在現行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設定制度: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定期公開高級官員出外公幹的行程報告書,讓公眾更了解特區政府的作為,也同時發揮公眾監察防止濫用公帑的作用。他批評:「可是,第 157/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不僅沒有增加透明度,反而是致力簡化申報」。  

吳國昌:一紙空文沒監察 吳國昌指出,行政長官的批示雖列出六項審批出外公幹須依循的指引性原則,卻沒有具體監察落實的機制,也沒有相關罰則,乃致五項原則徒具空文。反之,該批示的附件──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則有效落實「簡化原則」,讓官員透過電郵簡單填報公幹行程報告書了事。 他認為,一般公職人員受上司指令出外公幹,倘屬例行公事,報告格式簡化本亦無可厚非。可是,高級官員自行決定外遊之必要性,在日津貼一般制度之外選擇報銷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制度,耗用大量公帑,卻連報告格式都簡化掉,客觀上就是縱容高級官員涉嫌濫用公帑的行為合法化。